长生志异 第680章

作者:真愚老人

“你所修大册虽也可得道,神通手段却差了些,若贤弟能成为我父义子,可得授《太上元阳天魔经》,此是能与道门三大本命经相提并论的大册,届时贤弟兼修元阳、天瘟二道,还可入我父元阳宝库寻觅些趁手的宝贝,一跃得成道君都不无可能,道号哥哥都替你想好了,不若就叫【元阳金瘟魔君】如何?”

这一番话吐出,顿时所有艳羡目光都变作嫉妒。

道化境啊,试问谁不愿意入?谁能受得住这般引诱?

“好,这道号听着实在威风,四当家得道了可莫要忘记兄弟们。”

“元阳魔心,金瘟蟾体,确是绝配。”

“莫不是这也是‘天瘟纳福’之威,四当家这聚运之术非比寻常啊,避祸上山,反得了成就道君之缘法。”

“汝等莫要鼓噪,此乃四当家的机缘所在,汝等若也能弄来那先天阴炁,说不得百目大王也愿认你为义弟。”

……

听着这些嫉言,纵是陶潜也不得不承认,百目魔君给出的诱惑实在是大。

道化与非道化之间,简直是一个天一个地。

大渊近乎无穷尽的修行者,只怕没有几个能拒绝成就道君。

当然,百目这魔头这般卖力,也是因为只要他能得到先天阴炁,即刻也可成就道君,而且以他的血脉根脚,一旦道化,神通法力将远超其他道君。

若陶潜真就是一个旁门左道出来的瘟修,此刻保管是跪下磕头认爹,拼尽一切去搞来先天阴炁。

奈何,他不是。

不过百目魔君这几句,也给陶魔子提了个醒。

这厮双眸即刻变得亮堂堂,目光灼灼,很是热烈瞧着百目。

后者只当这“金蟾瘟神”是彻底动心,哪里能想到,这厮心头之念乃是:

“好魔头,这是正瞌睡给送枕头来了。”

“这大肉卵子简直是太上天魔嫡传中的嫡传,他所修大册只怕正是那元阳本命经,体内更充盈着元阳魔炁,若我在事后用《食炁妙术》将其完整吞了,岂不是相当于吃了一颗极其大补的太上魔丹,距那道化,进一大步?”

“连辛苦修行的步骤都省了,妙极妙极。”

暗地里各怀鬼胎,明面上自是哥俩好。

陶魔子更是不惜血本,疯狂灌酒。

不多时,酒池渐空。

宴中群魔,包括黄袍、讹月、百目在内,齐齐醉倒。

鼾声四起的同时,各种颜色的魔炁天柱冲霄而起,将万神山巅的虚空绞成魔海一般,动静之大,不止惊动周遭国度的一些神魔和道脉,更惹来了一些域外邪灵、神魔的窥视。

陶魔子也装模作样显出“本相”,乃是一只浑身脓包的独角三足金蟾。

一边醉眼惺忪观瞧着,一边心底嘿嘿笑着道:

“山九和小小岁不愧都是得天地所钟的生机灵物,血肉韭芽,神效非凡。”

“可惜,毒性也是可怕,本魔子都有些受不住。”

“该收网了,这一回必是能吃饱。”

心念落下,这厮当即摇摇晃晃起身。

拎着仅剩的一坛金蟾纳炁灵浆,去寻山上负责守阵的那些个妖魔大将,多是黄袍狼妖、太阴淫兔和卵民一族,修为法力极乐境,共同把守一个名为【万神混一镇道大阵】的法阵。

名头瞧着大,威能尚可,兴许能阻得佛军一时半刻,陶魔子不愿浪费时间,打算提前拔除了去。

这厮灌醉守卫的同时,也默默呼唤先前金蝉子所赠佛钵中的僧尼,这些实则为“灵山佛奴”,自有穿梭佛土报讯之能。

不多时,陶魔子脑海中响起那位金陀僧的回信:

“十息可至。”

“届时降龙罗汉将施神通【翻天大印】,扫落三山,涤荡群魔,且庇己身,莫遭误伤。”

听得这句,见守卫又都已醉倒,陶魔子连忙晃回宴中。

默默躺回三魔身侧,心头思量道:“且瞧瞧这所谓的罗汉大神通,有多么稀奇可怖。”

此念落下后,十息倏忽过去。

陶魔子似有所觉,蓦地睁眼,立时便听得一道霹雳声响,初始细微,好似只碎一琉璃盏,眨眼间便如天雷炸裂,九霄崩塌,这般大的动静自是惊醒了包括三位大王在内的所有神魔子嗣。

不待众魔分辨,宴外骤有一众妖魔守卫发来惊呼:

“快去报告大王,敌袭。”

“是灵山秃驴,阵法被破了。”

“大王救命……”

“好胆,秃贼们真敢来找死?”

宴前还曾吹过牛皮的三魔听得敌袭,即刻率领群魔出了宫厅,刚立定证道城,便一同瞧见骇人景象。

万神山本由三座巍峨山峰融合堆垒而成,险峻雄奇,非凡俗可比,更有下接九幽,上连天穹的镇道法阵相护,诸般天灾、厄难涌动不休,按说哪怕是佛军来侵,一时半刻也进不来才是。

可此时,众魔只见得天边飞来一道金色佛掌,掌心赫然有佛尊法印,亿万佛光随之爆发,直接击碎大阵不说,更横扫过来,欲将融合着的三座神山从九天之上扫落。

若是三魔都有准备,纵是面对这般神通,也有反击之力。

如今个个都睡眼惺忪,哪里来得及?

法阵一碎,罗汉佛掌已至。

威能还未显出,已将万神山变作佛土。

先有佛光如煌煌大日照耀,又见地涌金莲,天女散花,更有充斥佛理、佛韵的佛音侵蚀过来,令众魔皆是头昏欲裂,摇摇晃晃站不稳身子,只能眼睁睁看着那佛掌将三座神山都扫落大地。

轰隆隆巨响中,宛若是天崩地裂,群魔哀嚎。

与这头凄惨的景象相比,远道而来的佛军佛兵,却是威风得紧,佛光之盛,直将众魔映衬得好似土鸡瓦狗,不堪一击。

这一幕,让三魔最是恼怒。

“秃驴无耻!”

“好一群贼和尚,不敢光明正大的邀战我等,竟只敢偷袭,无胆鼠辈。”

“两位哥哥莫与他们废话,吞了这群秃子再说。”

百目魔君气性最大,酒意还未散,已迫不及待显出那极其骇人的本相。

一只只干枯手掌疯狂划动,竟碾着虚空,往佛军一方冲杀过去,尚在半途,法身表面那足足一百颗【元阳邪眸】同时亮起苍白辉芒,瞬息就见得百道粗壮邪光充斥半边天穹,丝毫缝隙都不曾留。

那邪光,乃是其血脉神通,传自元阳魔神。

生灵触之即死,仙魔照杀,神佛难避。

可惜这一遭,却遇了克星。

只听得跌落的群山中忽然响起几道笑声,随后就见佛光一闪,蓦地显出一位身披破布袈裟,袒胸露乳,黑面络腮胡,正咧嘴龇牙的雄壮罗汉来。

其脚下,更踩着一头须发皆白,道韵恐怖,也不知年岁几何的远古苍龙。

看着他刚收回的手掌,显然适才那仿佛可以将天地都翻手镇压的佛掌正是由其所发。

见邪光袭来,这罗汉不慌不忙回道:

“百目道友莫要吹嘘,除非汝父降世,否则以道友这般微弱的道行,要吞我降龙,却是千难万难。”

第656章 长春婆婆,讹月死劫

万神山上三位大王,百目是老三,但论及道行还是他最强横。

若再加上血脉根脚等等,足可与寻常道化境强人比肩,不论如何也不该得一个“微弱道行”的评价。

可这番话,出自降龙罗汉,却又另当别论。

这位的身份地位还在金蝉子圣僧之上,早已入道化境,证悟“劫仙境”,只怕也不远。

虽说来的只是分身,也足可降伏百目了。

果然,那揶揄话还未落下,降龙罗汉脑后佛环便已迸发佛光,一道对一道,径将所有邪光拦阻下来。

这还不够,这一脸黑黢黢,胸前还缀着一丛丛黑毛的罗汉又从怀中掏出一枚佛钵来,径朝着百目魔君一照,蕴有非凡伟力的佛光顿时将其百目暂时定住,随后被罗汉强行拔着往天穹上飞去。

途中,降龙罗汉悠悠然道:“晓得百目道友法身可怖,此间不好让你我施展,且往九天一行,斗个痛快。”

百目魔君虽被定住,还被罗汉放出巨力要拉走,却丝毫不慌张。

扭过头来瞧着群魔,一脸扭曲怒容,吐露尖细魔音道:

“两位哥哥,诸位兄弟儿郎,莫要留手,不必忌惮。”

“与我杀,事后不管诸天佛教有任何报复,本大王都一道接下,纵是亲请吾父【元阳魔神】降世,也要将此界小灵山变作是太上魔土。”

……

这两句,威能不小。

却是在告诉一众神魔子嗣和道脉传人,不用担心佛门的因果报应,一切仇怨他都接下。

如果是其他魔头来说,谁也不会信。

可百目魔君,确有资格。

降龙罗汉的反应,也可算一证明。

罗汉更发巨力拖拽百目,呲着牙,叹道:

“所谓祸从口出,道友夸下这等海口只怕兑现不得,反而性命难保,一身道行都要化作流水。”

“得道难,难在己身啊。”

话未说完,已容不得百目再争辩,拖着就往九天罡风层中斗法去了。

不过这头得了他允诺的一众神魔子嗣,俱兴奋起来。

众魔惧佛门,怕的是后续麻烦。

若有人愿接因果,自是都愿在此时撒泼宣泄,厮杀斗法,痛快一番。

尤其此时,黄袍、讹月二魔,趁机鼓噪道:

“孩儿们,莫要想着逃遁,灵山秃贼们既然已上门打杀,只怕根本不会容你们活命,不若与他们拼了,尚有一线生机可搏。”

“说得没错,道友们难道不想品尝一番罗汉血,菩萨肉么?俱是得道妙物啊,错过这机缘,今生再无第二回。”

“听三位大王的,杀。”

“欺人太甚,兄弟们跟秃驴拼了。”

“此乃道争,谁也避不得啊。”

一时间,魔音鼎沸,三座神山崩解碎裂,竟也拦不住这些神魔子嗣、道脉传人的狂暴杀意,诸多强横神通,诡异手段纷纷被激发施放,朝着那充盈半边天穹的佛光世界轰杀过去。

面对这等声势,佛军一方却丝毫不慌。

甚至有两位,主动迎将出来。

当先显出法相的,竟是一位形似恶鬼、邪魔般的诡异僧人,此僧通体幽蓝之色,生得极丑不说,更是一手紧握【魔心】,一手高举【人尸】,头戴五骷冠,身披人皮衣,脖颈处还挂着数十颗骷髅头制成的项链。

其身下,则是九品黑莲。

若只看外相,这分明是魔中之魔。

可这诡僧行将出来,却有冲霄佛光护体,其口中所颂,也是灵山正法《佛母护持密咒》。

其血脉似并非寻常人族,一张口便是叽里咕噜不知何方秘语,只是其声中蕴咒,足可令闻者通晓其意,正是在对着黄袍元君邀战道:

“吾为【莲尸魔心尊者】,奉佛母之名,来此降魔。”

“汝名黄袍,奎木老狼也,当入我佛母门下,做一走狗。”

吐出这两句不够,这位尊者更过分的是还从怀中掏出来一根金灿灿,焦银银的绳索项圈,并示意黄袍元君亲自给自己戴上,随他回归灵山去。

这一幕发生,群魔哗然。

谁也没想到这忽然冒出来的“诡僧”,上来就拉得这般大的仇恨。

这般欺辱,只怕没有谁能忍受。

果然,黄袍元君甚至连反驳一句都没有,伴随着一道恐怖狼嚎,天边骤然显出一颗宛若大日般亮堂堂的星辰。

漫天奎星星力洒落下,一头本相显出比神山还要庞大的狼魔降世。

若是在过去,以黄袍元君的性子,与人斗法厮杀的话少不得要小心翼翼试探几回,确认无误才敢出一半的气力,有更大把握,则再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