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万佳销售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代理商,在这十个月内,营收和利润各是多少?”宋检察员问道问道。
“销售额是四十八万六千四百二十五元,利润十二万二千一百元。”张文道。
“万佳销售公司有没有其他业务?这些销售额都是代理合资公司产品所得吗?”宋检察员问道。
“万佳销售公司只做合资公司的业务,没有其他业务。”张文道。
“你在经营万佳销售公司期间,万佳销售公司出售的合资公司的产品价格是否符合合资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宋检察员问道。
“万佳销售公司是按照合资公司制定的销售方案和价格进行的销售,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万佳销售公司有账目。可以随时查阅。”张文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宋检察员看向审判长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张文,你是如何进入合资公司的?”方轶问道。
“我是社招进去的,之前我在外省的一家外资公司做销售。”张文道。
“你在合资公司除了担任销售部总经理外,是否担任其他职务?”方轶问道。
“没有其他任职。”张文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三方均道。
“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审判长道。
……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张文都认可,所以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他自然也都认可。方轶对于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文作为合资企业的部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万佳销售公司经营与合资公司业务范围同类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十二万二千一百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相符,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宋检查员是按照顶格标准建议的刑期,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张文不认罪的报复。
“被告人张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设立公司并经营与合资公司同类业务的事实认可,但是我们公司不是国企,我也不是公司总经理、董事,所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文辩解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理由如下:
一、合资公司系中方和外方合资经营的公司,不应被认定为国有公司。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方(国有企业)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外资方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合资公司由双方委派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合资公司的性质属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二、被告人张文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部门经理,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从上述条款可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他人员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应维护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作了竞业禁止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等。董事的选举和委派、更换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述的‘经理’是指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的各个部门也会设置部门经理,如行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项目经理等等。
上述部门经理是出于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其并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说的公司经理,仅仅是日常称谓,其负责的不是整个公司的管理,而是某个部门或者某项业务的管理,其经营和管理的权限由公司自行规定,因此《公司法》未对其作竞业禁止性规定。
作为法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应直接援引《刑法》的规定,而不宜做出扩大解释。故国有公司、企业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文虽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万佳销售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务的合资公司业务范围同类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但由于张文任职的合资公司并非国有公司,而且张文为中层管理人员,不具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这一特殊身份,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国有公司应包括:国家全部出资,国家绝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产权占绝对多数的企业。本案被害公司虽然属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但是国有企业出资占百分之五十,也应被认定为国有公司。”宋检察员道。
其实在中外合资公司是否为国有公司的问题上,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为此检察院内部还特意研讨过,然并卵,宋检察员只好将这一问题推给法院。
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和企业的出资主体也由原来的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但是法律的发展是滞后的,再加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概念的认识不统一,由此给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严格限制为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作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对其资产享有管理、收益和处分的自主权。
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的出资变为公司的资产,归公司所有。而股东按持有的股权比例取得相应分红。
因此,如果把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占多数的公司认定为国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同时也有损其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和股东权益。
第二,国有资产出资的多少,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只是一种国家参股的表现形式,而并不能直接把公司性质定为国有,所以,国有公司必须是出资人全部为国有单位的公司。
回到本案,合资公司系中方与外资方等额出资设立的公司,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而不应被认定为国有公司。完毕。”方轶道。
……
在十一点四十分时,方轶走出法院,站在法院大楼的大门口,抬头看了看灰蒙蒙的天空,长处一口气。后面跟着的周颖提着公文包和案卷材料,一路上迈着小碎步跟了出来。
方轶拿出手机拨了出去,不一会儿,话筒中传出了张凤才的声音。
“方律师,结果怎么样?”张凤才的声音显得很焦急。
“当庭宣判,张文无罪。张文还要去办下手续,一会儿就能回家了。”方轶微笑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任职的合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属国有公司董事、经理职务,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不符,故不应按犯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文无罪。
听到话筒中传来的“无罪”二字后,张凤才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脸上也有了笑容。
第496章 周大根
“不过……检察院好像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有可能会抗诉。”方轶提醒道。
“好,我知道了。谢谢您方律师。”说完后,张凤才挂断了电话。
方轶收起手机后,转头看到了气喘吁吁的周颖。
“方律师,您走的太快了,我都跟不上了。”周颖放下案卷后,甩了甩手道。
“你写过结案小结吗?”方轶微笑道。
“没,什么是结案小结?”周颖一脸懵逼的问道。
“其实很简单,就是把案件的大概情况写下,然后将争议点提炼出来,把控辩双方的意见及法院最后的认定简要的写下,总结下庭审过程中的经验。这个案子的结案小结交给你了,你练练手。同时也锻炼下你的笔头表达能力。”方轶微笑道。
“这听起来也不简单啊!”周颖眨着大眼睛道。
张文的刑事判决书下发后没几日,方轶得到消息,检察院抗诉了。
张凤才担心儿子再被关进去,不待方轶联系他,他便跑了过来,要求继续委托方轶代理他儿子张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的二审。方轶又收了叁万元律师费。
签完委托手续半个月后,张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二审开庭了。检察院还是那套说辞,没有什么新东西,方轶照方抓药,将一审时发表的意见再次重申了一遍。因为案件事实方面双方都没有争议,所以案件在庭审时推进的速度很快。
二审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张文为表示感谢,请方轶和周颖吃了顿大餐。
张文的案子算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在回所里的路上,方轶把判决结果告诉了李书明。
张文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下发后没几天,李书明和方安志飞去了德国。家里剩下了方毅一个人,每当看到空荡荡的小卧室,他的心里总会感觉空落落的,好像丢了什么。
这一日下午四点多,方轶刚从看守所会见回来,屁股还没有坐稳,桌上的手机就响了,是老熟人徐增寿打来的。
“老徐,是不是又去研究失足少女社会学了?”方轶开玩笑道。
“别瞎说,我什么时候研究那个了……”徐增寿的声音很小,听起来有些心虚,好像怕被人听到一般,紧跟着听他说道:“我有事找你,正经事。”
方轶乐了,心道:这老徐有点意思,上次他因为飘唱被县里的警察治安拘留,他说是为了研究社会学进行社会实践,这转头就不认账了。
“多正经的事?你说说,我听听。”方轶调侃道。
“给我个地址,我去找您。我小舅子被警察抓了。”徐增寿道。
“什么罪名?”方轶问道。
“我去了再跟你说吧,一两句话说不清。你今天方便吗?”徐增寿说道。
“方便,我把地址发给你。稍等。”方轶挂了电话后,把律所地址发给了他。
一个多小时后,徐增寿走进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
“老方,你这是鸟枪换炮了,你们律所挺大啊!”徐增寿笑道。
“还行吧,你一个人过来的。”方轶笑呵呵道。
“我媳妇也来了,去卫生间了。一会儿说话注意点,之前的事可千万别说漏了。”徐增寿低声道。
“以前什么事啊!我都不记得了。”方轶笑道。
徐增寿笑了,拍了下方轶的肩膀:“够意思。晚上咱们聚聚,去辉煌找李书明打土豪去。”
方轶一笑,上下打量了下眼前的老同事老徐,瘦瘦的,书呆子气依旧那么浓,眼神中依旧闪烁着小聪明。看来徐增寿没变,依旧是那个宛如一股清流的社会学家。
正在二人说话之时,门开了一位四十多岁的女人走了进来。来人正是徐增寿的媳妇,周大莲
“嫂子,您也来了。快坐。”方轶热情招呼道。
“方轶,这次我们过来,又给你添麻烦了。”周大莲说着把徐增寿挤到了一边,坐在了方轶对面:“还是从大学里出来好,之前跟我们家老徐关系不错的同事现在都辞职了,个顶个的混的都不错,只有我们家老徐还傻啦吧唧的在大学里教书。”
徐增寿偷偷撇了撇嘴,暗道:我学的是社会学,那是一个大学科,除了在大学教教书混口饭吃,出来能做啥,难不成让我去摆地摊?城管也不让啊!话又说回来了,当大学老师有什么不好,好歹退休工资高,老了有保障。
瞄了一眼徐增寿,方轶心中好笑,随后他看向周大莲道:“嫂子,老徐说您弟弟被抓了,什么情况?”
“哎!别提了。我那个不争气的弟弟,一天到晚的不好好上班,老想着发大财,结果倒腾了些假钞,想用假钞换真钞发大财,干伤天害理的事,结果被人识破给抓了……”周大莲一脸恨铁不成钢的表情,将案发经过说了一遍。
周大莲有个亲弟弟,叫周大根。周大根在县里的一家工厂做钳工,本事不大,好吃懒做,但是心气挺高,用心比天高,命比纸博来形容他非常合适。
去年年底的时候,周大根跟着一帮朋友乘火车出去旅游,结识了一位据说路子很野的朋友,那位朋友鼓动他用假币换真币赚钱。
回来后,周大根就动了心思,可他手里没有钱,媳妇把家里的钱看的死死的,他又不敢跟媳妇说自己要干违法的事,便四处借钱,然后联系那位朋友弄了一万块假币。
周大根怀揣一万元假币,心中忐忑,他先跑去邻村的一家小卖店买了一包红梅烟,并借口没有零钱,给了小卖店老板娘一百元。老板娘收钱后随手仍在了钱匣子里,给了他一包红梅,并找了九十六元给他。
周大根见到了回头钱,心中高兴,在去县里上班的路上在一家小超市买了些熟食和一瓶汾酒,在交钱等待找零时,小超市的老板发现手里的钱不对劲儿,便拿出了验钞机,一验果然是假币。
周大根见被识破,拿起东西就想跑。结果被老板的儿子一把抓住,撂倒在地,老板报警后,很快警察赶来将周大根抓获。
警察在周大根的身上搜查出面额一百元的假币九十八张,加上小超市老板手里的那张,及从邻村小卖店提取的一张,总计一百张。经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市里的支行鉴定这一百张均为假币。
随后公安机关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将案件移送去了检察院。
第497章 这不是钱的事
“嫂子,这事你怎么知道的这么详细?”方轶疑惑的看向周大莲,问道。
“我听律师说的,出事以后,我弟妹从县里找了个律师去看守所里看过我弟弟,律师说这事时,我也在场。你该不会是怀疑嫂子吧?”周大莲眼神闪动,看向方轶。
“没,我就是问问。”方轶急忙摇头道。
“方轶,你说我弟弟会不会被判刑?”周大莲眼神急切的问道。
“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来看,您弟弟持有一万元假币,已经够立案标准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您弟弟有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得看您弟弟有没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方轶道。
“啊!这么说我弟弟真得蹲大牢啊!”周大莲有些傻眼。
“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是如果他有重大立功,比如给警方提供线索,破获制造假币的窝点,说不定会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对他的处罚。”方轶道。
“嗯,这主意好。”徐增寿点头道。
“好是好,可哪有那么容易啊,我弟弟傻啦吧唧的,连人家住哪、叫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手机号,听说已经打不通了,想立功哪有那么容易啊!”周大莲苦着脸道。
“我觉得警方认定的罪名有些问。”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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