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您的案子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驳回您的诉讼请求是不合适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之嫌。”方轶道。
“但是法院判我输了!您说会不会是银行找了关系?之前给我代理案子的那位律师就是这么跟我说的。人家毕竟是国有大行,咱是小老百姓。”卢美凤道。
呃……这事怎么好说,国人向来有找人办事的习惯,尤其是涉及到巨大利益之时,但是“找关系”的说法毕竟是个猜测,不好确定(凡是能确定的都进去了)。
“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我觉得还有可能是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方轶认真道。
“难道法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吗?既然都是学法的那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不应该是一样的吗?”卢美凤疑惑道。
“应该说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法条的理解也是大差不差的。但是您不能否认,人对事物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就像一个老师教出来的学生,考试成绩千差万别一样。
另外,每个地区的法院会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是现管比县官更好使。所以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各地都有。
当然,您的案子我觉得更多的是法官个人的理解上有问题,毕竟法官判案子是需要有法律支撑的,不能胡来。
这些年省里的法制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放在以前,您说的那种情况还真存在。退一万步讲,对方能把基层到高院的法官都搞定吗?显然不能。”方轶不愿意往银行找“关系”方面说,因为那样的话会有暗示当事人必须找关系才能赢案子的嫌疑。
一旦当事人的这种想法形成,那么是否委托方轶办案子也就无所谓了,如果当事人自己有关系,找个路边的小律师给点钱就能把案子搞定,如果当事人没关系,就会去找有关系的律师,不管是那种结果,案子都跟方轶无关。
方轶没有法院的关系,所以他更希望当事人觉得一审败诉是法官的个人理解问题,同时也给当事人以信心,二审有胜诉的机会。
“嗯,您要是这么说我就理解了。反正也这样了,不上诉肯定输,上诉了不一定会输。那就试试吧!”片刻后卢美凤道。
第147章 小人得志
“您这案子是市中院审理的,二审法院是高院,高院有没有通知您什么时候开庭?”方轶问道。
“高院的法官给我打过电话了,说是下个月三号上午九点开庭。”卢美凤道。
“您是想自己去开庭,还是委托律师?”方轶见火候差不多了,问道。
“我今天来的目的就是想委托您代理我的案子,方律师,这个案子如果委托给您,律师费您收多少?”卢美凤问道。
“我看您这两个车位一共花了三十多万,我的律师费是按照标的大小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收取的。
您的案子是二审,开庭前需要去法院调卷,看看一审时双方都提交了那些材料,是怎么说的,我需要做的工作比较多。
您是云总介绍过来的,我收您一万五千元律师费,您看怎么样?”方轶斟酌了片刻道。
好不容易捞到一个自己的案子,还是熟人介绍的,他不想要价太高把当事人吓跑了。
“可以,现在就签协议,付费吗?”卢美凤没有丝毫的犹豫,这让方轶有点怀疑律师费要的太少了。
半个小时后,方轶送卢美凤出律所,卢美凤驾驶一辆S级奔驰车离开了。
方轶站在台阶上,看着远去的奔驰车,心中暗道:看来以后云总介绍的客户要提高下收费水平了。
见方轶又签下一单,赵忠诚心里虽然不舒服,但是他有自知之明,嫉妒也没用,因为方轶有自己的案源,他遏制不住,更无法排挤方轶,最主要的是从最近律所积极给方轶分案子的情况看,孙主任似乎有意留下方轶。
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方轶是读过博士的人,而他赵忠诚不过中专毕业,又不是法律专业的,不具有可比性,赵忠诚也只能这么想,来开解自己。于是他的对手又回到了最近有些狂妄自大的褚怀。
赵忠诚这么想,但是有人却不这么认为。褚怀一直坚信“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只要有渠道,不管有没有本事照样赚钱。
这段时间他自认为找到了发财的途径,内心开始膨胀。现在他已经开始藐视赵律师了,觉得他不过是个怕老婆的窝囊律师,与自己根本没法比。
褚怀对方轶也没有什么好感,他不愿意看到一个浑身闪光的方轶站在他的前面,他要做正义律师事务所的一哥。
当得知方轶又签下一个自己的案子后,褚怀起身直接去了主任办公室。
“主任,忙着呢?”褚怀笑嘻嘻的走进去,然后回身关上了办公室的门。
孙正义抬头看了一眼褚怀,放下手中的鼠标,皱了皱眉:“褚律师,有事?”他知道褚怀一进门就关门,肯定有事。
“主任,您看我最近都没怎么接案子,在医院骨科那边花了不少钱,结果好案子都被同行抢走了,竞争激烈啊。
我看赵律师和方律师不断的接案子,心里痒痒,您要是有案子也分我几个呗,我这光拿基本工资不干活,心里怪过意不去的……”
褚怀的话尚未说完,孙主任拉开抽屉,拿出了两个案卷:“这两个案子给你了。过几天还有些法援的案子,赵律师、方律师和你平分下。案子太多了,你一个人做不过来。”
见状,褚怀搓着手,脸露喜色道:“谢谢主任,赵律师手里案子不多,应该分几个。方律师自己有案源,是不是少分给他几个案子,上午方律师刚签了一个自己的案子。我怕他手里案子太多,没时间做。”
“哦?方律师又签了一个案子?”孙正义眼光一闪,问道。
“嗯,就刚才签的,他自己的案子。”褚怀道。
“嗯,要是这样是得重新分配下,你先回去吧,我再考虑下案子的分配方式。”孙主任若有所思道。
褚怀抱着两个案卷美滋滋的回到了工位,路过赵忠诚身旁时还不忘重重的咳嗽了两声。
赵忠诚瞥了他一眼,暗道:“哼!小人得志,我看你狂到几时。”
褚怀最近花钱大手大脚,在所里也狂的出圈,经常用鼻孔看人,仿佛正义律师事务所做主的除了孙正义外,就是他了。
赵忠诚这次既没有嫉妒,也没有羡慕“暴发户”褚怀,因为孙主任选择了沉默,这不符合老孙头的性格,他有预感褚怀要倒霉了,他乐得作壁上观。
正所谓:“上天欲其灭亡,必先令其疯狂”,赵忠诚虽然不知道褚怀的钱是哪来的,但是他预感褚怀的钱来路肯定不正,很可能跟孙主任有关。
方轶本以为范一诺的案子会先开庭,毕竟县里的案子不多,但是一转眼卢美凤的案子都要开庭了,方轶才接到县法院电话,范一诺的案子两周后开庭。
省高院也在市里,方轶在开庭前一晚来到了市里,住在了李书明的辉煌,当晚方轶要了一个单间,看了遍之前准备好的材料,又查了下调取的案卷,确定没问题后,与李书明打过招呼后,便早早的睡了。
早上八点半,方轶来到省高院,法院大门一开,他过了安检后,便跟着书记员来到了第八法庭。
被上诉人(银行)的代理人是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律师,看起来很有庭审经验的样子。在他身旁坐着一位小姑娘,一脸的青涩,方轶猜测应该是实习律师,直到书记员核实代理人身份时方轶才知道,原来小姑娘是位刚拿证的小律师。
原审第三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派人参加庭审,可能是觉得没有必要,反正不管怎么审,被执行人的头衔都逃不掉的,索性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爱怎么样就怎样吧。
不一会儿,走进来三名法官,第一位男法官身材魁梧,不苟言笑;第二位法官是位女法官,一脸的严肃;第三位是个男法官,估计他刚审完案子,是被抓壮丁充数的,他一脸的疲惫和不耐烦。
走在最前面身材魁梧的男法官坐在了中间,另外两位法官分坐左右。这就是二审的合议庭阵容。
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核对双方身份,宣布庭审注意事项等,随着男法官敲下法槌,庭审开始。
第148章 遇上对手了
“上诉人,阐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男法官面无表情道。
“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对无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的审查规则,而本案所涉车位因办理抵押登记产生了担保物权,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执行内容,因此上诉人关于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主张不符合适用条件。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书(但书: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范围,即不动产买受人满足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后,足以对抗担保物权的执行。
二、上诉人系案涉第三人开发的小区的业主,其所购买的车位为其购买的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而且自购买以来,一直使用至今。
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购买的车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条件,上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被上述人答辩。”男法官道。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被上诉人与本案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主张对案涉抵押车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车位买受人提出排除被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对案涉车位的抵押权已依法设定,且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规定的,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而案涉争议标的为车位,不是商品房,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条款。
第三,上诉人以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主张排除被上诉人的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应包括抵押权人。
本案涉及的车位已经被依法设立了抵押权,而且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即便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件,亦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
第四,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网签备案登记,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其风险应当自担。被上诉人对案涉抵押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老律师道。
听完老律师的答辩意见,方轶知道,今天遇上对手了,果然姜还是老的辣。不过这也激起了方轶的斗志,对手越强,他会越强。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有新证据提交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你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
第149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
“我们去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尽调,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车位都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老律师道。
“除了去相关部门调查外,你们有没有问过小区的业主?那么多车位都处于使用中,难道你们就没有意识到车位可能已经被出售,或者车位上存在他人权利吗?”男法官问道。
正在老律师开动脑筋想对策时,他身旁的小律师错误理解了老律师的意思,开口道:“当时开发商告诉我们都是业主乱停的,大部分车位是开发商自己在用。”
小律师话一出口,老律师心中咯噔一下,狠狠瞪了她一眼,怪她多嘴。但话已出口,无法收回,老律师只能另想他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银行对外贷款设定担保时负有对抵押物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
被上诉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抵押物(车位)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他人权利,却没有进一步调查,只听开发商一面之词就出具了调查文件,你们真的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吗?”男法官道。
老律师被法官说的心中不爽,但那又如何,只能忍着,他的老脸已经练的水火不侵。但是他身旁的小律师的脸色却有些不自然,她感觉法官在针对他们。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已经存在在先的抵押权,即上诉人购买车位的行为属于抵押权利存续期间的买卖行为。
上诉人明知车位上存在抵押权仍然购买,其应当知道存在不能过户的风险,即使案涉车位买卖时尚未抵押给被上诉人,也存在“一个车位卖两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给第三人的风险。
所以不管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上诉人都是有过错的。”老律师开动脑筋终于想到了怼法官的方式,当然这种怼是变相的,他不敢直怼,因为人家说的对,银行确实存在失误。
“被上诉人,你们说上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买卖车位,抵押权人是谁?”男法官问道。
“抵押权人是个个人,具体名字在一审的案卷中有记载,我不记得了。”老律师道。
“上诉人你们知道这事吗?”男法官看向方轶。
“本案一审不是我代理的,我在调阅案卷时见过,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确实存在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在上诉人购买车位后,注销了。上诉人认为,已经注销的抵押权不构成车位过户的障碍。”方轶道。
“被上诉人,是这样吗?”男法官问道。
“是的,被上诉人在进行抵押前,此前车位上的抵押注销了。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过错。”老律师揪着这一点不放。
“之前的抵押权人与你们有关系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关系。”老律师道。
“既然与本案无关,你们以此来主张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法律依据何在?”男法官问道。
老律师哑火了。他身旁的小姑娘觉得太憋屈了想争辩两句,却比老律师拦住了。老律师知道这么争辩没有任何意义。
他在想怎么回去跟银行的人交代,因为之前的抵押物尽到是他们律所派人跟着银行的人一起做的,如果这案子败诉是因为尽调的问题,恐怕以后律所想再跟银行合作就难了,搞不好自己的业务也会受影响。
坐在对面上诉人席位上的方轶,此时心情很好,但是他也不敢掉以轻心,因为他曾听在京城当律师的同学说过,法官在法庭上训斥或者追着一方没死带活的问问题,甚至刨根刨到祖坟上,都不能代表法官就一定会判另一方赢。
有可能只是对方某一句话触怒了法官,或者当天早上法官跟媳妇吵架了,想发泄下,又或者是想弄明白某些问题而已。总之法官的心,似海深,很多时候猜不透!
……
“现在做最后陈述,上诉人陈述。”男法官道。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就案涉车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购买的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却是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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