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冬
徐虹转而问法庭:“尊敬的审判长,我的当事人这种行为能认为他是在威胁证人子女的危险行为吗?”
审判长:“受害人亲到辩方证人家把证人的家属接来归德,又主动参与给证人的儿子办理在归德上学的相关手续,受害人的这种行为体现不出他威胁证人亲属的危害性。
如果证人只能自证受害人曾经说过威胁的话,而没有其他确切证据相佐证,法庭不能判定受害人实施过威胁证人的行为。”
徐虹:“谢谢审判长。”
徐虹接着询问下一个证人,归德报社的李记者:“李玉和先生,我想从你的职业角度提个问题,你负责编审的那些反应百姓生活的好人好事的新闻稿子,有哪些来源渠道?”
李记者:“主要是热心观众拨打新闻热线和单位推荐。”
徐虹:“是不是凡是热心观众提供的和单位推荐的这类新闻都能马上登报?”
李记者:“不是。我们报社还要派记者对新闻线索进行调查确认,然后形成正式的新闻稿子,最后还要经过报社编审领导的审批,各方面都合格后才能登报。”
徐虹:“经过记者调查确认后确实是好人好事的新闻稿子是不是就能登报?”
李记者:“不是。报纸版面有限,不可能每个新闻都登报。”
徐虹:“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反应百姓生活好人好事的新闻比较多,即便条件都合格,但是因为版面有限,也只有从中选择部分稿件登报。是不是这样?”
李记者:“是的。”
徐虹:“新闻素材数与登报数的大致比例是多少?”
李记者:“对不起,我没有做过统计,没有详细数据。”
徐虹:“我只想了解大致比例,十取其一,还是五取其一?”
李记者:“大致在这两数之间吧。”
徐虹:“谢谢,我知道了,你在证言中说,去年我的当事人张锋曾向你提供过一则新闻线索,他说他好心帮助了一个孤苦老人和她的孙女,你验证这则新闻的真实性没有?”
李记者:“我当然验证了,这是我的职业要求。”
徐虹:“这么说张锋帮助那个老人和她的孙女是确有其事?
李记者:“是的。”
徐虹:“张锋确实给那个老人和她孙女提供了人力和物力上的帮助,是不是?”
李记者:“是的。”
徐虹:“根据你的调查,张锋与那个老人有亲属关系没有?”
李记者:“没有。”
徐虹:“根据你的调查,张锋在帮助那个老人和她孙女时,对他们提出过附带的条件和要求没有?”
李记者:“没有。除了他想贿赂我两千多元让我登报表扬他,并且让我再去采访他的老板也就是徐律师你。”
徐虹:“是的,我在门店接受了你的采访,我也看到报纸上报导出来了,那么你收张锋的钱没有?”
李记者:“没有。我有我的职业操守。”
48 一审8
徐虹:“既然你没有收他的钱,为什么还给他登报宣传呢?" 李记者愣了一下,接着自然说出来:“这篇新闻稿子没什么问题,社会上应该弘扬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但是,张锋企图向我行贿登报表扬他,并且让我对特定对象采访,显示他助人的动机不纯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徐虹:“李记者,你在证言中所说张锋企图向你行贿,希望你能把他帮助年迈老人的事迹登报宣传和就此向我采访,你认为张锋助人的动机不纯怀有不光彩的目的。那么,我可以把张锋‘不光彩’的目的告诉你,是否采信由你自己选择。 你采访我后,我表扬了张锋,我为我的员工能做出这样的善举而高兴。 张锋向我坦呈说,他不图虚名,他为此还请求我不要在店里说这件事,他也不希望借此让门店给他涨工资,他这样做只是希望能让李记者重视起来。 张锋说他只是一个身份卑微的打工仔,他个人的力量非常微薄,他可以给那个老人和小女孩几顿饱饭吃,可以暂时帮他们找一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住,但是他投有能力让那个年迈老人过上安稳的生活,没有能力让那个小女孩接受正常的学习教育。 所以他非常希望李记者能把这件事情登报宣传出去,这样才会让更多的热心人士关往老人,才会有更多的人对老人伸出援助之手,老人和小女孩的生活才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如果说李记者认为张锋怀有‘不光彩’的目的,那么我承认这一点,我认为张锋可能还想借此引起我的关注,因为他知道我的社会活动力比他大得多,如果我出手帮助那个老人的话,那个老人和小女孩的生活环境会得到更好的改善。 如果张锋当时是想利用我的善良和爱心的话,我对此不反感不后悔,事实上我也付出了实际行动帮助那个老人和她孙女。是我出钱把那个小女孩送进了幼儿园,我还经常邀请那个小女孩到我家作客,我还鼓励我的女儿和那个小女孩作伙伴。 李记者,我觉得你可能是误解了张锋,尽管他曾做出过某种你看不惯的行为,但是他的目的并非为了他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更好的帮助他人。 你和张锋都是在做正义善良的事情,如果没有张锋乐于助人的爱心,如呆没有你正确及时的调查和报导,那个可怜的老人现在可能还过着饥饱不定的悲惨生活,那个可怜的小女孩可能还在垃圾堆里刨食玩耍而没有机会接受学校教育。 这是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这个社会充斥了太多太多肮脏的不道德的负面信息,一篇闪烁着人性光芒的正面新闻就象是这个黑夜里的一盏小桔灯,给人带来点点光明和温暖。 我们国家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宣传社会正能量,象这种无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优秀青年不值得登报宣传吗,难道说只允许报纸媒体宣传政府指定的典型人物,公民自发的善良举动就不能登上传统的新闻媒体吗? 就李记者你的证言中所说,张锋企图向你行贿,希望你能登报宣传他,我想我们不应该认为那是他的阴谋,而应该是一个平民百姓的勇敢举动。他知道他个人的善举很难得到传统媒体的宣传,他希望花钱买来媒体的宣传,宣传他乐于助人的美德。 这是一个平民百姓勇敢的站出来呼唤正义和良知,他想昂首挺胸大声说,我做的事情是正义的光明的,我无愧于得到社会的赞成、鲜花和掌声。他敢于花钱宣传自我善举,是因为他知道他的善举宣传后社会上会产生更多的爱心和善举。 我们的报纸媒体用大篇幅的版面免费宣传某些上位者的光辉事迹,但是最后能给广大弱势群体带来多少的帮助和利益呢,能让这个社会增添多少的爱心和善举呢?” 法庭立即制止徐虹的言词,法庭是审判案件的,是双方举证质证的,不是她个人表演口才的。法庭认为她己经清楚表达了她的观点,无需再引申发挥下去。 旁听席上众人都在认真听着法庭上的激烈对证,从几个证人的证言来看,张锋是一个卑微的言行可憎的打工仔无疑,徐虹却把他描绘成一个充满爱心的高尚人士。事实上,旁听席上众人都不相信张锋是一个纯粹的爱心人士,他的所作所为背后似乎都隐显着小阴谋或小算盘,但是徐虹的言辞极富情感和渲染力,或者说比较煽情,让人不由得对张锋表示些微同情心,他为几个证人付出了金钱或者行动上的帮助,最后却换来这几个证人的无情指证。这种事情总是几个证人的不对,无论谁都不愿受到忘恩负义的‘特遇”。这几个证人都役有确切证据指证张锋与徐虹有不道德的关系,但是从徐虹极富情感的话语中不难看出,她对张锋非常了解,非常赏识,无形中隐含着两人的亲密关系。 常雨泽认真聆听徐虹的每一句话,从她的话语中他分析出来,张锋始终在背后玩弄他两面三刀的奸诈本领,他把握住了徐虹的心理,投其所好,装扮成爱心青年的模样,通过给他人施以小恩小惠,一点点博得她的好感,一步步的引她上钩。 这里面或许还有徐虹的淫贱本性作崇,但是张锋肯定在背后玩弄了阴谋诡计,目的就是骗取徐虹的财色。常雨泽对张锋更加痛恨了,对徐虹的执迷不悟更加厌恶了,这样无脑的女人就该受到惩罚。 众人都在洗耳恭听,看徐虹接下来如何为她跟张锋之间的不轨关系进行“辩护”。 最后一个证人是陈先生,徐虹却没有询问他,她说:‘我不回避不否认我的当事人以往犯下的过错,我知道我的当事人过去曾经做过违法的事情,为此我的当事人己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他被劳教过。 但是,受害人是否曾拥有不良记录,不影响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方以此作为辩护理由,公然违反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种歧视行为。 即便张锋是一个罪犯,被告人常雨泽是一个警察,常雨泽都没有权力在公务之外正常状态下开枪射杀张锋,警察枪杀无辜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况且,从张锋在归德工作的这段时间来看,他己经认识到过去所犯下的错误,他正在悔过自新,他积极主动的帮助他人,献出爱心,都是他愧过自新弥补过错的表现。 我不知道被告人想指证我的当事人有什么过错,是想指证我的当事人有道德污点吗?但是请对方先审视你的证人们。对方证人高小姐、李小姐、孙先生和陆女士,你们都曾经得到张锋物质或行动上的帮助,或许他的某些习惯和言行让你们看不惯,以至于让你们对他产生误会或厌烦心理,但是,你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张锋没有做过伤害你们的事情,反而给你们提供过有益的帮助。你们不知感恩,反而指证对你们有帮助的人有道德污点,你们这样做不是莫大的讽刺吗? 被告人借口我的当事人品行恶劣图谋勾引并与你妻子发生同宿同居的不道德关系,导致你情绪失控怒而伤人。可是,你方证人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据,都是道听途说的传言。 被告人身为警察,理应更熟悉法律,更尊重法律,可是你的行为却是藐视法律,恣意妄为,你不采取谨慎态度去调查证据的真伪,而是借用道听途说的传闻随意给他人按上道德败坏通奸同居的罪名。 事实上,被告人不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在先导致被告人怒而伤人,其实被告人早有杀人之心,因为被告人就是一个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人!他认为他手里掌握的公安部门赋予他的公权力就是他的私权,他可以借此任意加害他人,他可非法殴打他人,非法关押他人,甚至枪杀他人!” 陈律师立即提出严正抗议:‘代理人不要信口雌黄,你没有权力指责我的当事人藐视法律,我的当事人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的维护者,他始终坚守法律,依法执法。 仅就本案来说,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回避法律责任,他开枪误伤受害人张锋,理应接受法律的审判。今天,我的当事人出庭接受法庭审询,就是希望得到法庭公平公正的审判。” 徐虹:“我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有权代替受害人坚持他的观点,伸张他的观点,我有权指证被告人故意枪杀我的当事人。至于被告人藐视法律执法犯法的行为公诉人会出示所有证据。”
49一审9
看到徐虹与陈律师的激辩,出庭参与公诉的检察院公诉处的领导非常尴尬,本来在法庭上指证被告人有罪是公诉人的事情,结果受害人代理人喧宾夺主,整个法庭上都是代理人与辩方在质证。
或许他们公诉人也只能这样,开庭前上面领导已有交待,他们检方出庭只是履行公诉程序,在庭审中不对被告人过多指证,也就是说放任辩方作有利辩护。
归德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达成共识,在庭审中务必要袒护常雨泽,现在只有法院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
一开始法院的态度也很明确,阻止徐虹出庭,有意袒护常雨泽,但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徐院长突然变卦,不仅允许他女儿出庭,而且还让法庭给于她适当的发声机会。
刘逢东对此不解,但是也不便以强令语气要求徐铎,他深知徐铎的脾气,居高临下的命令语气不仅不会让他让步,反而会激起他更大的抵触,况且,他也不想让老伙计太为难,既然他突然改变对女儿的态度,自然会有他的理由。
刘逢东对此也不是特别担心,法庭审判只是一个过程,如果庭审中没有特别大的变故,相信以归德公检法的合力,他有把握让常雨泽获得较轻的判罚。
庭审继续进行,公诉人也出示证人证言,指控被告人有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的前科。这些证言和证据并非该案的直接证据,只是证明常雨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些证据自然对常雨泽不利,有可能会加重对他的判罚。
检方本来不希望采纳这些证据,但是在受害人一方强烈要求下,迫于外界的压力,检方不得不加入这些证据。
公诉方的三个证人相继出庭作证,名字分别是徐桂枝、莫前秋、周福道。
他们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都是说他们去北京办事的时候,遭到以常雨泽为首的多人非法控制、非法关押,在关押期间遭受恐吓、殴打、谩骂等非人待遇。
然后,他们被常雨泽等人强行送进归德市精神病院,在没有经过正规医疗诊断的前提下,他们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被强行关在里面,受到电击、灌药等非人折磨。
整个期间他们无法联系到外面的亲人,他们的亲人也多方寻找他们无果,甚至以为他们在外遇到不测,已经客死他乡。
所不同的是,他们关在归德精神病院的时间长短不同,分别是一年两年三年,时间最长的那个就是常雨泽刚到北京执行截访任务时发生的。他们三人从精神病院解救出来的时间基本一致,都是在去年下半年。
在证言的最后,三人都发出悲怆的呼声,强烈呼吁法庭对常雨泽这种披着执法外衣却滥用公权执法犯法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径予以最严厉的惩罚!
这三个证人都是中老年人,看肤色和衣着都是普通人,他们刚开始出场时还带着木讷和畏怯,说话有点脱节,方言哩语很重,几句话说开,话语内容涉及到那些可怕经历,他们立即进入状态,都是满脸悲伤,老泪横流,甚至语不成声,他们血泪控诉被告人常雨泽的残忍和凶恶,就象是旧社会的劳苦大众在控诉地主恶霸欺压善良百姓的涛天罪恶,庄严肃穆宽敞明亮的法庭也因此似乎产生某些异样的悲壮气氛。
旁听席上一阵骚动,常雨泽的一些同事也在旁听,他们都了解他在北京的工作,这分明是整个截访工作的弊端,现在证人却把罪责都加诸到常雨泽一个人的身上,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宋腊梅更是情绪激动,几个证人所描绘的精神病院里的残酷和黑暗让她心悸和震惊,她深信儿子是一个善良敬业合格的警察,儿子从不会做出那些丧尽天良的事情。而那几个证人却一口咬定她儿子就是迫害他们的主犯,这让她非常委屈,她忍不住想站起来替儿子声辩。
常献义紧紧拽住她的胳膊,不让她站起来,免得她扰乱法庭,他努力安慰她,在这里,一切都由法庭作主,相信法庭会给儿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宋腊梅搂住老伴的胳膊低声哭泣起来,庭审还没有结束,儿子就已经扣上了个迫害老百姓的恶警察的大帽子,她怎么不伤心呢?
徐铎对于女儿的这个指证比较反感,常雨泽在北京的截访工作还是他给刘逢东力荐的,如果女儿指责常雨泽的工作违法,是不是变相也在批评他。不过,他的情绪稍有波动,很快又安静下来,他紧紧攥住老伴的手,为了这个家庭,为了老伴,他希望女儿提出有意义的声辩,能够澄清她清白的声辩,而不是这些宣传社会正义的嗷头。
听到这三个证人证言,常雨泽心中特别烦燥,他对徐桂枝还有点印像,另外那两个证人他没有一点印像,可能是他以前在北京截访时抓捕过他们,他那时是在执行公务,即便方式有些不妥,根本不是犯罪。
并且,这些上访人员押返归德后被基层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送进精神病院,他根本不知情,如果他们要起诉,矛头也应该对准基层信访部门,是民告官的行为,现在却把罪责加到他个人身上,真是可笑。
无疑这是徐虹背后搞得的鬼,她为了保护奸夫,为了增加他的罪名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去年因为“林东风被精神病案”胡节济已经被她搞臭了,今天轮到他了。
常雨泽立即提出抗议,他站起来大声说:“审判长,请问这些证人为什么不说明到北京具体办什么事情,为什么不说清楚我抓捕他们的原因,他们到北京都是非法上访,我抓捕他们是执行公务。”
徐虹立即抓住常雨泽的语病向法庭提问:“尊敬的审判长,请问判定某人非法或合法,只有哪个国家机关才有这样的权力?”
审判长:“只有法院通过审判才能判定某人违法或合法。”
徐虹立即转向常雨泽质问:“请问被告人,你如何断定我方证人都是‘非法’的,他们都经过法庭审判没有?”
常雨泽:“根据归德市信访管理条例,上访人员不得越级上访。”
徐虹冷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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