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39章

作者:雪映红梅

还记得年少时的梦吗,像朵永远不凋零的花,陪我经过那风吹雨打,看世事无常,看沧桑变化……,走吧,走吧,人总要学着自己长大,走吧,走吧,人生难免经历苦痛挣扎,走吧,走吧,为自己的心找一个家,也曾伤心流泪,也曾黯然心碎,这是爱的代价……

是呀!儿子长大了,该独立了!再舍不得,再黯然心碎,也得放手……这就是爱的代价。

方轶心中突然有些酸楚,时间过得太快了,转眼已到中年!

车停在楼下,方安志下车,在楼门口回身向方轶挥了挥手,然后上楼去了。楼上,卧室窗帘后站着的曹晓慧,看着方安志从车上下来,她心中突然一痛,如果她不来市里,如果她不贪图钱财,也许就不会陷入泥潭,更不会如此焦虑。

生活仿佛跟她开了一个玩笑,以前的曹晓慧最羡慕锦衣玉食,名牌满身,挥金似土的生活,但是现在的她却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

因为在她的头上正悬着一把达摩克斯之剑,不知何时就会落下,现在的她正承受着无穷无尽的煎熬!为了减少对儿子的影响,她只能如此。

她的心中充满了痛苦、悔恨,但是又无可奈何!

方轶回到住处,点燃一根红梅对窗而坐,望着窗外的明月,心中暗道:为什么偏偏是这个时候?不对呀,以曹晓慧的性格,怎么会让儿子去住校呢。如果她真想让儿子去住校,又为什么在学校附近买房?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

周一早上,中院第二十一法庭,沈虎的案子二审开庭。

……

“请上诉人沈虎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沈虎盗窃他人财物,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罪系未遂。

鉴于上诉人沈虎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作了赔偿,本案为抢劫未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沈虎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沈虎,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沉着脸问道。

“没有异议。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认可。”沈虎低着头不敢直视审判长。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沈虎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沈虎的辩护理由是根据方轶的辩护方案来的,他不懂什么叫法言法语,只会车轱辘话来回说,审判长实在听不下去了,制止了他的发言。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沈虎盗窃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在被保安拦截时,为抗拒抓捕,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抢劫未遂的情形未进行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鉴于上述人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而且上诉人属于初犯,有认罪、悔罪的情节,且属于抢劫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沈虎减轻处罚,处一年有期徒刑,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轶建议判处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属于减轻处罚。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第385章 改判!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抢劫未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而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过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上诉人沈虎的行为满足转化的条件,即构成抢劫罪,应当一律为抢劫既遂。换句话说,只要上诉人沈虎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检察员铿锵有力道。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撩起大眼皮,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其犯罪形态也应按照一般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一般抢劫罪一样也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态。理由如下:

一、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上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于上诉人沈虎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造成保安轻微伤),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行为)到实施新行为(暴力拒捕),再到新行为完成(转化为抢劫后得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识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一般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犯罪不加区分,均认定为既遂,极有可能导致量刑偏重,违背罪刑相适的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但未取得财物,按照一般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上诉人应属于未遂。

若只因沈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量刑显然要比一般的抢劫罪还重,很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规定了罪名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仅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未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也没有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统一为犯罪既遂。

辩护人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与犯罪的形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质的改变,即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因此,在确定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仍然需要对转化后的抢劫罪的未遂和既遂进行区分。

四、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

辩护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的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先后,转化型抢劫罪占财在先,而使用暴力在后,一般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在前,占财在后,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论是劫取财物还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均属抢劫既遂。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标准应与上述标准一致,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属于未遂。

本案中,上诉人沈虎先盗窃了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造成保安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虽然已经将电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但是在此后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上诉人沈虎逃离现场时并未将电瓶带走,而是遗留在了现场,未实际拿到电瓶。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沈虎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

另外,上诉人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仅造成保安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为抢劫罪,但未适用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量刑明显存在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沈虎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未遂。

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和认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犯罪系未遂,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沈虎定罪的判决,撤销对其量刑的判决,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审判长宣判道。

一审法院判处沈虎三年有期徒刑,方轶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二审法院取了个中间,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方轶听到判决结果后,没有惊讶,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法院可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律师的量刑建议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个参考,很少被法院采纳。

旁听席上的沈贵林眼睁睁的看着儿子被法警押出了法庭,父子两个四目相对,眼神复杂。当沈虎的身影消失在法庭门口之时,沈贵林的眼睛湿润了。

“方律师,如果申请再审,我儿子的刑期还能减下来不?”法院大门外,沈贵林看向方轶,问道。

“难!我个人觉得很难。您要申请再审?”方轶问道。

“哎!算了,既然没希望就算了!”沈贵林叹息道。

沈家家底薄,请律师已经花了不少钱了,开庭之前他曾去咨询过其他律师,如果申请再审还得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律师费,沈虎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四个多月了,再有一年多就出来了。

沈贵林权衡再三,最终还是放弃了申请再审,为儿子减刑的想法。

第386章 过了河就想拆桥,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秋老虎过后,秋日的阳光照在身上,让人感觉懒洋洋的,很舒服。

吃过午饭,方轶站在楼下花坛旁与王德友、谢友和及老黄等人边晒太阳,边抽烟闲聊。

“老王,我前段时间签的韩总的科技公司,怎么样?”黄援朝递了一根烟给刚扔掉烟头的王德友。

“那家企业不错,对接的法务部小姑娘虽然刚毕业,但人很聪明,有事一点就透,沟通起来不费力。前两天我帮他们起草了两份律师函,如果对方不打款,估计要走诉讼程序。你可以关注下。”王德友接过香烟说道。

“好事!回头我去找韩总的助理聊聊,看看能不能把案子接下来。”黄援朝嘿嘿一笑道。

“老谢,谈案组那边最近怎么样?”方轶问答。

“别提了,上门的不少,但是成交一般,主要是咱们有最低收费,很多当事人即想要专业的服务,又不舍得花钱,没办法,只能收点咨询费。

案子每天都有签约,但是没有太大的案子。据说很多大客户都跑去京城找律师了,咱们距离京城太近,不占优势。”谢友和吐着烟圈道。

“都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可这么多年下来,京城发展的挺好,剩下的两家不论是经济还是人才都快被吸干了!跟人家长三角和珠三角没法比,人家才是真的协同发展,咱们这边是各顾各。”黄援朝道。

“咱们律所怎么不在京城弄个分所?”王德友突然问道。

“弄过!后来发展不怎么样,成本又高,又没有律师能撑得起来,再加上竞争激烈,最后撤了。”黄援朝道。

“京城业务多,机会多,但是竞争压力太大,成本也高,最主要的是水更太深。我觉得咱们守住本地市场就挺好,没必要去京城凑热闹。”谢友和说道。

就在此时,方轶的手机响了起来,是兰姐打来的,让他下午有空过去一趟,有份律师函要起草。

丰田车开进盛丰集团就像回到家一般,进入大门,连检查都省了,地下还有预留的专属停车位,距离电梯很近。

方轶敲门走进总经理办公室时,兰姐正在打电话。

“兄弟,我们一直与中石油有合作,之前帮他们建了一百多个加油站,后续又帮他们做了几十个加油站的改造工程。

项目完工都有五六年了,但是对方就是拖着不给结算。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催款,年年催款年年说在走程序,就是不给结账。今年我想给他们发一封律师函。”兰姐坐到了方轶的对面,说道。

“只要材料齐全,有足够的证据,发律师函没问题,只是能不能催回款来……不好说。您为什么不起诉他们?”方轶道。

“哎!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我们现在跟他们还在合作,表面上关系还可以,每年对方都会给我们结一些账,但是项目款一年押一年,我们也有点吃不消。每年我们都会跟他们确认工程量和完工情况。

一旦起诉,我们双方就算是撕破脸了,合作肯定就别想了,他们系统内的一些工程也不会再给我们。没办法,只能先维持着,什么时候我们不跟他们合作,再起诉吧!”兰姐无奈道。

“到现在为止对方拖欠咱们多少工程款?”方轶问道。

“还有八个项目没结算,共计六千多万吧!具体数目一会儿我让会计跟你核对,材料都在财务部。”兰姐道。

“欠这么多钱?”方轶惊讶道。

要是企业账户上没钱拖着不给,也能理解,那么大的央企欠钱不给,就有点步摇碧莲啦!实在让方轶想不通。

“这还多啊!有个给他们提供管道和配件的供应商,被拖欠了一个多亿的材料款,还不是照样每年给他们供货,每年求爷爷告奶奶的结回一点款子,还得感激人家的大恩大德。”兰姐不以为然道。

“嗯,都不容易。”方轶还能说什么呢,民企不容易,做实业的民企更不容易。

不一会儿,财务主管走了进来,将律师函所需的材料的复印件给了方轶一份,与方轶确认完具体工程款项数额后,财务主管离开了办公室。

“兄弟,钱琳琳你还记得吗?”兰姐微笑道。

“钱琳琳?好像有点印象,他老公是不是叫曹月山。”方轶想了想到。

他真不是装糊涂,钱琳琳老公曹月山的案子都过去好久了,方轶早就忘的一干二净了。

今天听兰姐一说,方轶突然想起来,好像钱琳琳还差自己二十万的律师费呢,不过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无凭无据的,后来又托兰姐带话说缓一缓再给,这事就搁下了,方轶知道这钱遥遥无期了,只当没有发生过。

“对!之前我们跟老曹合作了一个项目,分红的时候我跟他提出来差你二十万律师费没给,老曹还有点不乐意呢,后来我跟他说,做人要言而有信。

最后是我强行从他的分成中扣下了二十万,逼他给的律师费。这种人太不地道了,当初你要不是看我的面子,能办他的案子嘛,现在过了河就想拆桥,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他这钱要是真不给,姐姐我的脸上都无光。”兰姐义愤填膺道。

“兰姐,别因为我的事坏了你们双方的合作,伤了和气就不好了。”方轶急忙规劝道。

“放心吧,就老曹那点势力,他不敢跟我扎刺。二十万律师费我都给你准备好了。”说着,兰姐拿出钥匙,从书柜下面的柜子里拿出一个皮包,递给了方轶。

“兰姐,谢啦!”方轶有点小激动,那可是二十万呢,他做律师一年才能赚多少钱啊!

“客气啥,放心吧,跟姐合作,绝对不能让你吃亏!”兰姐大咧咧道。

方轶从盛丰集团出来后,直接去了银行,将二十万现金存了进去。下午回到律所,方轶开始起草律师函。

快下班前,华连成团队的那位长得胖乎乎的赵律师突然找到了他,问他这两天是否方便,想向他请教个刑事案子。

第387章 一个狠毒的计划

之前方轶跟着万可法去参加华连成团队的投毒案研讨会,方轶的意见与赵律师完全相反,当时赵律师嘴上虽然不说,但是心里却不服气。

其实这也正常,案子尚未开庭,谁都不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文人相轻那一套早已渗入了骨髓,自信也是有的,不见棺材肯定是不落泪的,不撞南墙也不会回头。更有甚者,即便见了棺材,撞了南墙也不会反省。

后来赵律师去开庭,按照自己的辩护方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打了他的脸,法官的判决理由与方轶的意见不谋而合,这让他不得不对方轶另眼相看。

后来赵律师查了下方轶的简历,这一查才知道,原来万可法团队新进的中年男律师在本地成功代理过很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媒体上也多有报道。

这次他又接了一个刑事案件,团队内部的几个律师意见不一,他也有点拿不定主意,所以打算找方轶请教下。

方轶对于这种内部合作并不排斥,相反他觉得可以借助案件研讨的机会开阔眼界,多认识些做刑事的同行,有时候闭门造车还真不如相互探讨,说不定能碰撞出新的想法。

当然研讨会也有真有假,有几次方轶参加所内同事召集的案件研讨会,发现不对味儿,在座的全是这个领导那个领导,都是一帮外行,所谓的研讨会不过是拉人头拍马屁,一堆的假大空,听着让人脑仁疼。

还有几次研讨会,律师说不上两句话,便有人上来开始推销产品,什么律师专用水杯、律师专用皮带,律师专用公文包,律师专用名片夹,好像律师要是不用他家的产品,出门都不好意思跟别人打招呼,说自己是律师似的。方轶真想问下,有没有律师专用擦屁股纸。

此后再有类似研讨会,方轶一概婉拒。不过像赵律师这样的同行组织的案件研讨会,他还是很愿意参加的,因为知根知底。

这次的案件研讨会不像上次,是赵律师私下里组织的,参会人员也仅有三个,赵律师、高律师(之前研讨会方轶见过),还有方轶,时间是次日下午二点半,案件材料电子版已经发到了方轶的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