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75章

作者:雪映红梅

吃完饭后,方轶开车送云梅回云雾茶庄,就在方轶准备离开时,云梅让他稍等下,进去茶庄后不大一会儿拿了一个礼盒出来。

“今天真是麻烦您了。我见您挺喜欢喝普洱茶的,这点小意思不成敬意。”云梅说着将礼盒放在了汽车后座上。

“您不用客气,这不算什么。再说了,卢女士已经给了我红包,其实我也没帮上什么忙。”方轶笑道。

“别,一码归一码,今天这事太突然了,我得感谢您。回去路上注意安全,再见!”云梅说完一笑,转身进了云雾茶庄。

方轶转回头看了一眼后座上的礼盒,正是他今天下午和万可法一起喝的普洱茶。

一周后,周英琪的案子判下来了。方轶去中院领了判决书。

中院认为,被告人周英琪身为国企高管,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英琪受贿一百八十八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并综合考量周英琪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升迁而受贿的从重情节及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且周英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中的一百八十八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十万元并入罚金刑执行,剩余款项退还被告人周英琪;

三、在案扣押的周英琪银行卡三张退回市检察院;在案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在案查封的本市万海家园的一套房产和京城朝阳区汇海新园的一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方律师,中院这意思是只认定了之前赵晓杰为了升迁给我的一百八十八万元,其他款项都没认定为受贿,是这意思吧?”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内,周英琪看到判决后,十分惊讶。

她做梦都没想到法院会判她缓刑,此时她内心里对中院法官无比感激。

“是这样的。中院认为您接受赵晓杰的请托为他周旋晋升事宜,构成受贿,其他的不属于受贿。但是我个人认为,中院判的有些牵强。

当然要不要上诉看您自己。”方轶道。

中院的判决多少让他有些意外,方轶觉得佳月公司的那三十万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款,而法院却认为周英琪为赵晓杰的晋升四处活动,收取的一百八十八万元是受贿款,那三十万不属于受贿款项。

从理论上讲,他对中院的判决内容不敢苟同,他始终认为周旋升迁之事是周英琪基于情人关系的帮忙,并不是为了钱才这样做的。另外,如果周英琪上诉,他还可以再收一笔律师费。这就是他的真实想法。

第464章 铁娘子!

“我接受缓刑,不上诉了。谢谢您,方律师。”周英琪准备认命了。

有时候树欲静而风不止,既然已经启动了程序,那么就不是周英琪想不想的问题了。二日后,方轶得到通知,市检察院对中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抗诉,案子即将被移送去省高院。

方轶将此事告知了万可法,客户是老板的,现在检察院抗诉了,还是由老板去沟通比较好,也免得老板起疑心。

其实是方轶想多了,方轶办事万可法放心,万可法乐的逍遥快活,但是既然方轶说了,这个案子收费又不低,万可法觉得有必要给周老爷子说下,争取把二审也签下来。

方轶不知道万可法是怎么谈的,二审律师费又收了三十万,继续委托方轶作为辩护律师,由方轶代为提起上诉。

方轶在上诉期到期的前一天向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和委托手续。

倒春寒已经过去有段时间了,路边的迎春花一簇一簇的开着,远远望去黄黄的一片,让人感受到了满满的春天的气息。

连续几日的大风过后,灰蒙蒙的天空终于变成了湛蓝一片。午饭后,难得风和日丽,黄援朝等人站在律所楼下的花坛旁,吸着烟,吹着牛。谢友和和王德友不知道何时也加入了他们的“花坛会议”。

“老谢,以后你们谈案组碰到离婚的案子,把我给当事人推荐下,最近手头有点紧,我得积极创收。”马义说着,将烟屁撵灭后,扔进了一旁的垃圾箱。

“马义,你这就不对了,不管怎么说你现在已经晋升律所合伙人了,怎么能让老谢给你开后门呢,这是有违合伙人尊严的,也是不公平的。

要说吧,还是我们这些劳苦大众比较苦逼,待遇没有你们合伙人好,还没有底薪。

老谢,你下次碰到公司类的案子想着我点就行,咱不像某些人,做露骨的事。”黄援朝嘿嘿一笑,抽出一根华子递给了谢友和。

谢友和也不跟他客气,伸手接过香烟,故作一本正经道:“给我吃糖衣炮弹不是?这糖衣我吃了,但是炮弹我得给你塞回去。我们谈案组是刚正不阿的典型。怎么能破坏团队的规矩徇私呢。

不过要是有当事人看上你们谁,指名道姓的点你们承办案子,我绝对不拦着。”

“老谢,你这话我怎么听着有点不对味儿啊!点我们?是不是不合适还得换一波,重新挑选啊!”马义贼兮兮的笑道。

“马律师,你这么说可就过份了,看来你没少去那种地方啊,要不我打电话给梅小婷,通报下?你这是典型的看不起半边天啊。”谢友和坏笑道。

“别,可别。我这人向来一视同仁,在这春光明媚的大中午,我准备作诗一首,以表达我最广大妇女同胞的尊敬:

春季里阳光明媚,生产队召开妇女大会,谁说女人没有地位,呸!那是万恶的旧社会。”马义感情饱满的吟诵道。

“小马,没看出来,你对广大妇女同胞这么有感情,要不以后咱们律所与妇联对接的工作交给你吧。”就在此时,马义身后不远处传来一个女人的声音。

方轶等人急忙回头观看,只见一位六十多岁,个子不高,一头银发,表情庄重的女人,正站在十多米远的地方看着众人。她的眼神很犀利,身上散发着阵阵威压,距离十多米远众人都能感受到。

说话的正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三大创始人之一,外号人称“铁娘子”的杜三娘律师。

众人见是杜律师,急忙与她打招呼。

“杜主任,您老啥时候回来的。”马义立刻献上一脸的谄媚。

“前天回来的。我之前怎么没发现你对广大女同胞这么热心啊,看来是我工作做的不到位啊,正好咱们律所的女律师工作需要人扛起来。跟律协和妇联联系的事,要不就交给你吧。”杜主任的眼神扫过众人,看的众人有点不太自在。

“别,可别。那个……杜主任,您看我整天办案子,又要给广大妇女同胞疏通心理问题,哪有时间做您说的那些工作呀,万一耽误了,咱律所的先进就拿不上了,多耽误事啊,您还是饶了我吧。”马义立刻求饶道。

整天追着那帮女律师做工作,他想想都头疼,不能干啊!

“没关系,你不用这么快回答我,再考虑考虑,考虑好了到办公室找我。好了,不耽误你们晒太阳了。”说完,杜主任转身进了楼。

“不就是个创始合伙人吗,马律师,你没必要这么怕她吧,好歹你也是合伙人。”王德友不解道。

“哎!王兄,听哥们一句劝,以后千万别惹这娘们,我这点创收连人家的零头都赶不上。不是一个级别的。而且人家是创始合伙人,咱不过是个小喽啰,不能比。”马义唉声叹气道。

“这么夸张?”王德友惊讶道。他只知道所里的三位创始合伙人不是凡人,没想到创收这么恐怖。

“我这么跟你说吧,别看老板跟华连成见面就掐,但是两人在杜主任面前可老实了,年轻时就是那样,到老了还那样。

我再给你们透露一条小道消息,当年咱们老板追过杜主任,但是没成。杜主任要专业有专业,要背景有背景,又是个女强人,真不是一般人能降的住的。

哎!只可惜啊……”马义说到一半停住了。

“可惜啥?”王德友立刻追问道。

“家庭不和睦,离婚了,一个人带着女儿打天下,不容易啊。”黄援朝低声叹气道。

“所以说女人太强势了,不好。

好在她女儿不像她那么强势,从国外留学回来后进了央企投资公司,现在好像是个什么部门主管,能力超强,这一点随杜律师。”马义补了一句道。

“老方,你想什么呢,一声不吭的。”谢友和看向一旁的一直没怎么说话的方轶,问道。

“没事,后天周英琪的案子二审开庭,我正琢磨案子的事呢。

走,咱们上去吧,这么会儿已经把马律师聊到妇联的工作上去了,再聊下去,马律师就得成‘妇女之友’了。”方轶笑道。

众人一阵大笑。

第465章 左右不吃亏

省高院第八审判庭内,旁听席上人不多,周英琪的父亲周老爷子便在其中,他手里攥着速效救心丸,心嘭嘭的乱跳不停,不知道接下来的审判对女儿是福是祸。

上面坐着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审判长是省高院的刑庭庭长。坐在方轶和周颖对面的省检察院的检查员,是两位中年男检察员。看来双方都派出了比较强的阵容。

……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英琪构成受贿罪,抗诉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款项全部为受贿款,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款项为受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轻,请法院予以改判。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一审认定我收受赵晓杰的一百八十八万元属于受贿款,我不认可。我为赵晓杰活动升迁的事,是基于我们双方的感情,并费权钱交易。”周英琪道。

“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有了结婚的打算,正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按照周英琪与赵晓杰的计划,两人在不远的将来要一起生活,成为一家人。有鉴于此,周英琪为赵晓杰的职务升迁进行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先由抗诉的公诉人发言,然后是上诉人发言,最后是辩护人发言)

接下来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一审时一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不再赘述。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的款项,共计八百四十八万元,该款项均应属于受贿款。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周英琪虽然与赵晓杰是情人关系,但赵晓杰多次给予周英琪大额财物,并请周英琪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责任进行帮助,周英琪根据赵晓杰的请托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情。从整体上看,周英琪是在为赵晓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定性为受贿。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准确评价周英琪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上诉人周英琪利用其对供应商遴选上的权利,帮助赵晓杰的亲戚邹佳和赵月成立的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的业务,并收取三十万元,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受贿。

三、一审法院判决对于周英琪使用受贿款项购买的房屋,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财产及收益予以追缴,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以上为本院的抗诉意见,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我与赵晓杰系情人关系,在此期间,我收取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的钱财,完全是基于我与赵晓杰的特殊关系,并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我感觉我不应构成受贿罪。

我本人的法律知识浅薄,如果省高法院认为我的行为构成受贿,对我做出判决,我接受判决结果。但是我与赵晓杰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我的家人已经替我向检察院退还了二百八十万元款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周英琪道。

这套词是她经过深思熟虑的,她的意思很明确:首先,表明态度,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她有罪,她无条件接受(关键是不接受也不行);其次,再次申明她与赵晓杰之间的关系,让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最后,告诉二审法院,家属已经积极退赃了,二审法院怎么也得适当的考虑下积极退赃的情况,别判的太重!

她觉得这样进可攻退可守,自己左右不吃亏,但是听起来却有些前后矛盾,让人一头雾水,不知道她到底怎么想。

“上诉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方轶拿起改写过的辩护词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英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周英琪收受情人赠与的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受贿案中,无论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时间线被拉得有多么长,甚至双方约定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钱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但当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的行为目的,本案便是如此。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存在情人关系,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二人从确定情人关系,到约定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再到同居,最后分手,保持长达四年多的情人关系,虽然有不道德的因素,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是希望最终组成家庭的。并且周英琪在与赵晓杰确定情人关系后,很快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赵晓杰也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第466章 合理怀疑

“第二,二人在同居过程中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同居期间,赵晓杰转给周英琪的工资收入共有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公诉机关并未将此部分款项数额计入犯罪金额,这也表明公诉机关认可二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第三,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谋取利益以及赵晓杰送钱给周英琪,不能排除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绝对不能是概括的、模糊的,而应当是具体的,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和经验法则为基础,依据现有证据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存在其他结果可能性,而且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基础,构成合理怀疑。

本案中,周、赵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意愿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一方为另一方在职务晋升和责任追究方面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于人之常情。

根据赵晓杰、周英琪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知,周、赵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既有基于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也有为了取悦、赢得对方信任或者因不能结婚而给予对方精神补偿。

假设周英琪与赵晓杰最终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将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案证据均能反映二人主观上从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因此,周英琪收受情人(赵晓杰)钱款的行为与其情人(赵晓杰)请托行为之间缺乏对应,现有证据更无法证实周英琪存在索贿行为。现有证据链无法得到唯一结论。周英琪收取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受贿款项。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周英琪仅仅是向第三方民营科技公司推荐了佳月公司,而该推荐行为也是基于赵晓杰的恳求,基于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而且第三方科技公司也是在综合考量佳月公司的实力后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的,并不受周英琪的职权影响,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英琪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其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款项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完毕。”方轶道。

关于佳月公司给的那三十万元款项的定性,方轶故意将法官的注意力转移到周英琪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上,其实是他故意放的一个烟雾弹。他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至于法官是否上当,那就不是他能左右的了。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两个观点:

一、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应成为认定周英琪受贿的障碍。

综合全案来看,二人存在借用特殊关系掩护行贿、受贿的嫌疑,不排除二人因特殊关系,在案发前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因此,周英琪收受的款项均应认定为受贿款。

二、周英琪收受的佳月公司的三十万元应定性为受贿款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GJ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公司内不同部门的GJ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GJ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GJ工作人员之间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方科技公司系上诉人周英琪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周英琪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对供应商的选聘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双方存在制约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根据形式要件认定周英琪所在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实质上周英琪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对第三方科技公司存在制约及影响。另外,从周英琪将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的总助后,很快双方便达成了业务合作这一点上看,也侧面印证了周英琪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