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89章

作者:雪映红梅

“李希斌,当时劫持赵东田的时候,冬眠针是谁打的?”方轶问道。

“是邹宇打的。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车场后面的地窖是用来做什么的?”方轶问道。

“主要是秋天储藏大白菜和萝卜土豆之类的东西,是菜窖,上面有个铁门,可以上锁。”李希斌道。

“菜窖里通风怎么样?”方轶问道。

“通风……还行吧,有个拳头粗的铁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迟疑了下,说道。

二日后,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方轶的办公室内,老宋、王勇,还有两位实习律师一边喝茶,一般探讨案情。

“我了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们了解到的一致,我觉得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定的罪名不够准确,本案应该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发上,拿着笔记本,说道。

“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定的罪名有问题。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为索讨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赵东田的人身自由,确实属于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但是被告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冬眠针),并导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会不会这么想,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咱们有必要准备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师的意见,我们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至于王律师说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觉得咱们有必要讨论下。老宋,你怎么认为?”方轶道。

既然王勇婉转的提出来‘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条意见,方轶觉得王律师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即便不是这么认为的,也有这方面的倾向,目前的情况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辩护,而王勇则认为本案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讨论下,否则上了法庭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一致,辩护效果多少会打些折扣。给当事人的感觉也不好。

“我觉得本案不存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致人重伤、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后一种强调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在罪名认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为将被害人赵东田顺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致其昏睡。虽然注射‘冬眠灵’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质,但又不同于殴打、捆绑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据案卷中的专家鉴定结论,李希斌三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换句话说,即便李希斌三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宋律师道。

“嗯,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强行给被害人赵东田注射‘冬眠灵’,其目的是为了讨回合法债务,并不是以剥夺被害人赵东田的生命为目的,也无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

但在被害人赵东田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希斌三人多次给被害人强行注射‘冬眠灵’,尽管三人无医学专业知识,但作为正常人,从生活常识考虑,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影响被害人赵东田的身体健康。

我觉得李希斌三人为了讨回合法债务,避免被害人反抗,强行使用‘冬眠灵’,忽略了可能发生的潜在危害,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赵东田的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

所以我认为,本案应为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李希斌三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轶道。

第501章 心里很不爽

“嗯,我觉得您两位说的有一定道理。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肢解尸体,是否可以据此推断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心态?”王勇想了想问道。

“方律师,你给分析下吧。”宋律师一笑把球踢给了方轶。

“嗯,针对时候肢解尸体的行为,我不认为李希斌三人存在放任的心态。

我认为通过事后行为不能完全推断出被告人作案时持有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至少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为有时事后行为可能与先前的行为完全不属同一性质,而是另有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希斌等人在债务人赵东田死亡后肢解尸体,其目的是为了毁尸灭迹,李希斌三人肢解尸体的行为并不能必然证明此前三人持有杀人的故意,从整个案件来看,案件的性质仍应为非法拘禁罪。

当然,王律师说的这两点咱们也应该做些准备,以免法官往这方面想。多做些应对方案没有坏处。”方轶解释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那我们就按照非法拘禁罪的方向辩护。”王勇点头道。

他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对宋律师和方轶不是很服气。他觉得自己在原来的律所是数一数二的刑辩律师,跳槽到万可法团队后,在技术上怎么也能排到前面去,能挑大梁,没想到这次的刑事案件自己只分到了第三被告人,是三个被告人中罪行最轻的,当然律师费也是最低的,宋律师稳稳的压了自己一头。

按照他的理解,即便方轶是合伙人,第一被告人归他,那第二被告人总该归自己吧,怎么说自己进入团队也快一年了,做案子兢兢业业,专业能力比宋律师一点不次,却只分到了第三被告人,这让他心里很不爽。

同时他也研究过方轶的案例,觉得他办的案子自己也能办,只是运气差了一点,自己没有表现的机会而已。

现如今他提的两个点,宋律师和方律师都不认可,多少让他心里有些不舒服。他的真实想法是:既然你们都说按照非法拘禁罪辩护,那就随你们,反正我是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不管怎么辩护我的当事人都死不了。看省高院怎么判,到时候就分出高下了。

三人商量完后,王勇离开了方轶的办公室。

“老宋,我看王律师好像不太认可咱们的分析。”方轶低声道。

“没事,咱们是讨论案子,有不同意见很正常,也有利于咱们更深入的剖析案件。你不用想那么多。”宋律师无所谓道。

“好吧,开庭前我准备再去一次看守所,你要不要去?”方轶问到。

“去,我肯定要去。回头小周约看守所会见时告诉我下。”宋律师道。

“你回头问下王律师要不要去,如果他也去,咱们三个正好一起过去。”方轶道。

“他,够呛,之前我们聊天的时候,他说不用再会见被告人了。到时候我再问他吧。我先回去了,有个案子明天开庭,我得准备下。”宋律师说完,起身离开了办公室。

看着宋律师远去的背影,方轶直摇头,暗道:老宋啊,多亏律所里的人际关系比较简单,没那么多勾心斗角。这要是在公司里,估计你已经被人算计的渣子都不剩了。

宋律师属于技术型的律师,平时不争不抢,一门心思的研究法条和案例,既不如黄援朝圆滑,也不如马义能说会道,更不会拍领导马屁,他能在万可法的团队里站住脚全凭一身本事。也多亏了万可法是个明白人,对宋律师不错,否则他肯定干不长。

不久后,方轶接到了邻省高院的开庭通知。

开庭的前一天方轶等人便来到了邻省,在距离高院最近的一家宾馆住了下来。次日一早众人吃过早饭后,去了高院。

早上九点,高院第五法庭内,三位辩护人和两位实习律师一字排开,方轶坐在首位,宋律师次之,王勇坐在最后。

旁听席上,坐着被害人家属,其中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人,一脸的哀愁,估计是被害人赵东田的媳妇。在过道的位置坐着五人,是被告人家属,李希斌的哥哥李总没来。

在核实完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后,邹宇和田毅被带出了法庭候审,法庭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李希斌。

“下面由上诉人李希斌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待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一脸严肃的说道。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我将赵东田劫持到我的车场是为了索要他拖欠我的运输费,并不是要绑架他。我不是绑架……”李希斌道。

“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希斌不构成绑架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被害人赵东田拖欠上诉人李希斌运输费导致,上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车场,非法拘禁被害人赵东田,期间导致被害人死亡。

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被害人赵东田,给被害人注射多支冬眠灵,除此以外,李希斌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没有充分依据证实赵东田系因注射该药而直接致死。

李希斌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李希斌,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我不够成绑架罪。我是为了索要运费才劫持赵东田的。”李希斌道。

在开庭前,方轶去见过他,把辩护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都给李希斌做了解释,李希斌虽然不太相信眼前的中年律师,但是他是在乎自己这条命的,所以他听的格外认真,希望能借助这次机会保命。

第502章 干的漂亮!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李希斌,案发当天你都做了什么?”检察员看向被告席,问道。

“我去找赵东田要运费,他让我再宽限他几天。我当时对他说去我的房间谈下,他就上了我的车,我和邹宇坐在他左右,然后田毅将车开出了市区。”李希斌道。

“被害人有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要下车,但是邹宇拿出刀,放在他脖子上,让他老实点,随后给他打了冬眠针。”李希斌道。

“你们一共给被害人打了几针?”检察员问道。

“五针。”李希斌道。

“你们在打针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冬眠针的使用禁忌和使用剂量?”检察员问道。

“当时冬眠针是邹宇找的,也是他保管的,具体怎么用我没问。”李希斌道。

“后来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们把赵东田放到了车场后院的菜窖内。当时他没醒,我们以为冬眠针的药劲儿没有过,就没管他。

第二天邹宇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李希斌道。

“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尸体?”检察员问道。

“我们把他的尸体肢解了放在油桶内,拉到荒郊野外埋了。”李希斌说完低下了头。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人李希斌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李希斌,你与被害人赵东田之间是什么关系?”方轶问道。

“我们是合作关系,我的车队给他的公司拉钢筋和板材,合作了有三年多了。”李希斌道。

“被害人拖欠你多少运费?”方轶问道。

“八十六万四千元。”李希斌道。

“被害人赵东田对拖欠的运费数额认可吗?”方轶问道。

“认可,我们之间对过账,他给我打过欠条。每一笔运费都有账可查。”李希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他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告诉合议庭的法官,本案是因被告人李希斌追讨合法债务引起的,根本不是绑票。

“对被告人李希斌的调查结束,法警将李希斌带出法庭。带被告人邹宇进入法庭。”审判长道。

方轶暂时可以歇口气,接下来是宋律师的活儿。对邹宇的调查结束后,法警又将邹宇带出法庭,被告人田毅被带进法庭,开始接受法庭调查。

随后是举证质证环节,因为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又无新证据提交,所以很快便结束了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李希斌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

“上诉人李希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辩护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辩护意见在被害人家属听来肯定是不顺耳的,所以有必要先沟通下感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斌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罪,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是为了追索被害人拖欠他的合法债权,使用冬眠针将被害人赵东田非法拘禁在自己车队的菜窖内,导致了被害人赵东田死亡的结果。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告人李希斌没有对赵东田实施过任何可以导致其伤残和死亡的暴力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专家鉴定结论,被告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李希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不能将其安全带回,强行给其注射“冬眠灵”,虽致被害人死亡,但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被告人的过失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希斌处以有期徒刑十年,请法院依法改判。”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完毕。”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有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虽然不存在直接故意,但是存在间接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李希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希斌为追讨合法债务而劫持他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上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式构成,两罪在空间特点上基本一致,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绑架索债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不在少数,即为追索合法债务,以强行扣押债务人或其亲属的方式,胁迫债务人亲属或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钱换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希斌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即是如此。虽然被告人李希斌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形式上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合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禁债务人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其次,犯罪目标不同,绑架罪中的被绑架人自身一般都没有什么过错,而且是不特定的人;而非法拘禁罪被绑架人大多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该罪的被绑架人一般只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或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