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92章

作者:雪映红梅

除了上述主要区别外,您刚才说的也是区别之一,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我给您举个例子,这就跟农村泼妇骂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骂,还是在背后骂,必须让别人都知道才能败坏对方的名声,如果自己躲在家里小声骂,别人不知道,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妇女罪既可以公然实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实施,但是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当众,也可以偷偷摸摸的,但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行为才能算侮辱妇女罪。

我看过您女儿的案卷,也问过您女儿,您女儿吴珊珊主要是因为老公出轨,导致其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对方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动机。

所以,我认为您女儿的案子应该定侮辱罪。”方轶解释道。

“我理解下哈,侮辱妇女罪是不是属于耍流氓那一类的,而侮辱罪是属于诋毁别人名声那一类的,可以这样理解吧?”吴国栋道。

“差不多。”方轶明白对于吴国栋这种非法律人士,讲太多没用,他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也就可以了。

“方律师,如果您为我女儿辩护,律师费得多少钱?”吴国栋觉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师比自己之前见过的律师要专业,沟通起来也没有障碍。

第508章 我要羞辱她

“如果让我为您女儿辩护的话,律师费要五万元。如果上诉的话,需要单独付费。”方轶琢磨着当事人的家庭条件不错,五万元应该能接受。

“五万元……,好。今天能签合同吗?”吴国栋犹豫了下问道。

“没问题。小周,准备下委托手续。”方轶说完,周颖离开了会议室。

“方律师,根据您的经验,我女儿会被判几年?”吴国栋问道。

“具体法院会怎么判,我不好说,您女儿这案子虽然情节比较严重,但是事出有因,而且被害人有错在先……,考虑到您女儿已经被羁押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卷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我准备建议法院判处您女儿拘役五个月。”方轶道。

“为什么是五个月,三个月不行吗?”如果有可能的话,吴国栋希望他女儿现在就出来。

之前吴国栋也试过,让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未批准。

“您看吴珊珊已经被关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子还没到法院,三个月都不够法院走程序的时间,怎么可能这么判。我说的五个月也是预估的,后期可能要根据法院的庭审时间调整建议刑期。

咱们建议刑期时,要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时间,否则起不到效果,反而会让法官觉得咱们是无理取闹,不利于案件量刑。”方轶解释道。

“哦,明白了,还是您专业。我听您的。”吴国栋道。

不一会儿,周颖拿着委托手续走进了会议室,协助吴国栋办理了委托手续,并支付了律师费。

就在吴国栋签署委托手续后的第二日,吴珊珊的案子被移送到了法院,很快县法院安排了开庭时间。

按照方轶的操作习惯,在开庭前他又去了一趟看守所,见了吴珊珊。

县法院将吴珊珊案子的开庭时间安排在了下午两点,中午的时候,吴国栋请方轶和周颖在县里的饭馆吃饭,又聊了一阵案子的情况。

开庭时,旁听席上只坐着吴家人,郑家人没来,被害人也没有来。

可能是被关在里面压力比较大,被告席上的吴珊珊精神不太好,头发有些缭乱,神情显得有些紧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珊珊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珊珊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一位四十来岁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珊珊,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不认可。我承认我用绳子将那女的绑了,但是前后也就一个多小时,后来她被邻居们放开了。我没有拘禁她。”吴珊珊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那冰冷的眼神落在了吴珊珊的身上:“被告人吴珊珊,你认识被害人吗?”

“不认识。”吴珊珊道。

“案发当晚,你回到家看到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看到那女人正在跟我老公在我的床上……”吴珊珊咬着嘴唇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拍了照片,然后我老公靠近我,被我一脚踢倒了,后来他跳窗逃跑了。之后我拽着那女人的头发,把她拖到了客厅,绑了起来……”吴珊珊咬着后槽牙道。

“捆绑被害人的绳子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从杂货店买的。”吴珊珊道。

“你捆绑被害人时,她是什么状态?穿着衣服吗?”检察员问道。

“没穿衣服。”吴珊珊道。

“你为什么要绑她?”检察员道。

“因为她不要脸,勾引我老公,我要羞辱她,让她没脸见人。”吴珊珊道。

“除了捆绑外,你对被害人还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抽了她几个嘴巴,其他的什么都没做。”吴珊珊道。

“当时你家都有谁在?”检察员问道。

“一开始只有我们三个,后来邻居听到了叫喊声,过来敲门,我让他们进了门。再后来居委会主任也来了。”吴珊珊道。

“一共有几人?”检察员问道。

“大概有八九个人的样子,我当时没太在意。”吴珊珊道。

“这些人都是女人,还是有男有女?”检察员问道。

“有男有女,都是邻居。”吴珊珊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检察员问的都是事实,但是却故意淡化了案件的起因,没有询问为什么被害人会在吴珊珊家里的床上。

“被告人吴珊珊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道:“被告人吴珊珊,你知道被害人和你老公是什么关系吗?”

“知道,她是我老公的小三。”吴珊珊眼神中露出一丝怨恨。

“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问道。

“最近半年我觉得我老公的行为有些反常,所以进行了暗中调查。”吴珊珊道。

“你是怎么知道案发当晚,他们会去你家的?”方轶问道。

“我不知道,我是在小区大门口守候时,看到我老公开车带着她回家的,然后我就跟了过去。”吴珊珊道。

“你绑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很简单就是为了捉奸,我要羞辱那女人。”吴珊珊道。

“从你捆绑被害人到众人解开被害人身上的绑绳,一共持续了多长时间?”方轶问道。

“时间不长,大概有一个多小时的样子,我记不太清了。”吴珊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第509章 牵连犯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提交。”三方道。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很简单,就是被告人的供述、郑少明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居委会主任和邻居们的证言,还有那条捆人用的绳子。

对这些证据所反应的案件事实,吴珊珊均表示认可。经逐一质证,方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当认定本案具有侮辱情节,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珊珊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检察员是按照最高限,顶格建议的刑期。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吴珊珊还是那套词,反正她咬死了自己是为了出气才绑的被害人,没有拘禁对方。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在捉奸中使用绳索捆绑被害人,并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置于客厅,让邻居围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侮辱罪。理由如下:

一、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珊珊捉奸后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绑于客厅,让邻居观看,并告知邻居被害人与其老公通奸的事实,其行为既有侮辱的性质,又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吴珊珊为达到羞辱被害人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捆绑和侮辱),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有可能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在相互牵连的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捉奸后,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拖往客厅捆绑,后在邻居的多次劝说下,才让被害人穿上衣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扬言要让被害人没脸见人,并且要将被害人拉到小区门口让大家看。

由此可见,被告人是通过捆绑行为达到侮辱被害人的目的,捆绑只是实现侮辱的暴力手段,侮辱才是被告人的目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二、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才能立案。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捆绑行为仅仅持续了不到二个小时,辩护人认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通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待普通人的标准不应比上述规定中的二十四小时标准更严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捆绑被害人的时间较短,不够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考虑到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侮辱罪。另外,鉴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无前科,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拘役五个月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上述意见是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制定的,从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上看,明显要严于之前发布的两个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下相关规定)

……

“……请法警把被告人吴珊珊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珊珊在捉奸中,以暴力手段,用绳索强行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绑于客厅,并让九名群众围观。其主观方面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公然使用暴力和言语进行侮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吴珊珊在实施侮辱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罪。本案中,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同等轻重,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在于侮辱他人,故对各被告人应以侮辱罪定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珊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

鉴于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珊珊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县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方轶预期的相差不大,方轶总算是松了一口气。

第510章 奇葩案子

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时,方轶曾向吴珊珊说过,这个案子他会尽量为她争取拘役,但是有可能法院会判她有期徒刑,让她心里有个准备,现在法院判了她六个月的拘役,目前吴珊珊已经被羁押了三个来月,再在看守所羁押两个多月就可以回家了,也算是达到了预期。

旁听席上的吴国栋对这个判决结果还算满意,他知道自己女儿犯了法,想不被判刑是不可能的,好在不久之后女儿就可以出来了。他的心里踏实了不少。

宣判后,方轶又去看守所会见了吴珊珊,她表示接受判决,不想再折腾了。几日后,刑事判决书发了下来,此后检察机关未提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都是后话。

从法院回来后,周颖将整理好的案卷搬进了方轶的办公室,然后皱着眉头问道:“方律师,我向您请教个法律问题。”

她进门时,方轶正在端着茶杯喝茶,放下茶杯后,他微笑道:“你说。”

“侮辱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吗?没有被害人的告诉,不应该处理。庭审中咱们没提,公诉人和法官也没说这事。为啥法院就判了?”周颖不解的问道。

“来,你把《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看一下。”说着方轶将一本已经被他翻烂了的《刑法》扔给了周颖。

周颖接过来后,开始翻阅。

“你说的没错,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条里有个‘但书’条款,你没注意吧?

吴珊珊的案子情节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否则方轶也不会认为她构成侮辱罪),检察院就被告人的侮辱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只是其指控的罪名不妥而已,因此,法院直接以侮辱罪改判并不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方轶微笑道。

“哦,明白了。当初考试时我只是记下了告诉才处理的几个罪名,并未仔细看法条,现在看来每一条都有说道,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周颖看过法条后,叹息道。

“饭得一口一口的吃,案子得一个一个的办,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本事不是一天就能学会的,胖子也不是一天就能吃成的。”方轶笑道。

“嗯,您说的对,我争取早日吃成胖子……不对,早日学有所成。”周颖眼中闪着金光道。

正在两人说话之际,方轶的手机响了,是久未见面的于满堂打来的。

“兄弟,啥时候有空过来坐坐啊!”电话刚一接通,话筒中便传出了于满堂那半死不拉活的声音。

“于总,咋啦?您这声音听着有点不对啊!”方轶疑惑的问道。

周颖见方轶接听电话,向方轶做了个离开的手势,转身走出了办公室。

“别提了!来了你就知道了。正好有个小案子给你。”于满堂道。

“好,明天一早我过去找您。”方轶看了眼手表,已经快下班了,这点过去不合适。

“好,明天见。”于满堂说完后挂断了电话。

方轶拎着公文包走出办公室的时候,恰好看到了刚从外面回来的王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