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69章

作者:雪映红梅

但即便生如蝼蚁,也当有鸿鹄之志,不放弃希望。方轶不愿小志为了分数而耗费掉对学习的所有热忱,而伤了积极向上之心。所以他要矫正小志的学习态度。

“人生的长短,取决于你自己。这就像是跑马拉松,有些人起跑会很快,有些人会一路遥遥领先,但是人生的马拉松终归是一场耐力赛,最终取得胜利的永远是那些耐力强,有毅力的人。

咱村里有句话,你听过吗?”方轶微笑着看向小志。

“什么话?”小志不解的望向父亲。

第720章 拐卖案

“先胖不算胖,后胖压倒炕!”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好吧,先胖我是不可能了,后胖还是可期的。我一定多吃点!”方安志低头看了看自己的身材,说道。

“哈哈,小兔崽子,会跟你老爸开玩笑了。”方轶伸手揉了揉方安志的头发:“考试时别紧张,正常发挥就行。考完我请你吃大餐。”

方轶走出小卧室后,陪着父亲聊了会天,然后去书房拿着手机与云梅起腻去了。

……

次日一早,方轶团队忙碌起来,谢友和又给他们转过来了一个刑事案子。鉴于周颖前期接了不少案子,此时处于疲劳期,所以新来的案子给了杜庸。

“杜律师,老谢转的案子,谈的怎么样?”伍大少难得关心下团队的业务。

“别提了,是个拐卖人口的案子,被害人也是个奇葩。”跟在杜庸身后的云乔把话茬接了过来,一脸的无语。

“等你接触的刑事案子多了,你就明白了,社会是复杂的,人性永远超出你的想象。咱们接触的是社会中最丑恶,最真实的一面。所以你要有心理准备。”杜庸笑呵呵的看向云乔。

杜庸加入团队有几天了,他突然觉得这个团队其实挺有意思的,周颖嘴上总是抱怨案子多,但是实际上干起活来比谁都积极。

云乔是个小机灵鬼,一天到晚的不知道在想什么,但工作上从来不含糊,理论基础打的还算扎实。

方老大总是忙忙叨叨的,除非是当事人指定他办的案件,否则不分收费高低都会在三人间进行分配,不会挑肥拣瘦,也不会抱着肥活儿不放,办事还算公平。

伍庆辉这个编外人员是团队里的唯一一个位大仙,整天屁颠屁颠的跟着周颖,充当司机兼助理的角色,虽然很努力的向周颖请教考试的内容,但怎么看也不像是要参加考试的样子,因为他身上少了一股劲头,一股勇往无前的劲儿。

这一天,方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米家鸿偷税案,将于五日后开庭。下午的时候,杜庸拿着案卷走进了办公室。

“方律师,您方便吗?”杜庸非常客气,这是他第一来办公室向方轶讨教问题,也是他第一次单独与方轶讨论案情,他摸不准方轶的脾气,所以表现的非常谨慎。

“方便,怎么啦?”方轶看向杜庸,微笑道:“坐下说。”

随着话音的落下,方轶起身来到沙发旁,坐了下来。

“方律师,谢律师那边转过来个案子,是一个拐卖妇女的案子。这个案子有些特殊,我有些吃不准。想向您请教下。”杜庸说道。

“千万别说‘请教’二字,咱们共同探讨。你先说说案情。”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大概案情是这样,去年八月份的时候,有个五十多岁,叫庄利芹的女人,在县长途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下面村里来县里找工作的妇女田佳凤和曹万英拐骗到罗思军家。

随后,罗思军对年轻且有些姿色的曹万英进行威逼后,将她卖给了附近山里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做媳妇。

在罗思军准备将三十来岁的田佳凤卖给一名五十多岁的老光棍为妻时,田佳凤连哭再闹说什么都不干,甚至以死相逼,老光棍见田佳凤如此,便放弃了买田佳凤的打算。

此后,罗思军找到本案的被告人佟忠来,商定以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卖给他做小妾,并且允许佟忠来分期付款。

佟忠来没上过几天学,家在大山里面,周围没几户人家,根本没把这事当回事,便强行将田佳凤带回了家。

佟忠来的媳妇见自己丈夫带回来一个女的,想要做小老婆,立刻炸窝了,对佟忠来一顿挠,强烈反对。

后来经过询问,佟忠来的媳妇得知田佳凤已经结婚六年多了,而且还有一个儿子,便揪着佟忠来的耳朵,告诉他两条路,要么将田佳凤送回家,要么将她退回给罗思军。反正不允许他在家养小老婆。

当佟忠来说要将田佳凤送回老家时,后者却出人意料的拒绝了,并向佟忠来提出将自己转卖给其他人。

原来,跟她一同出来找工作的曹万英被拐卖后,田佳凤怕一个人回家无法跟曹万英的家人交代,不敢回家。但是如果佟忠把她送回到罗思军家,她肯定又少不了要挨顿毒打,因此,她才要求佟忠来将她再转卖给其他人。

几日后,佟忠来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转卖给了隔壁村的一个四十多岁的光棍为妻。

后来案发,田佳凤和曹万英被解救出来。公诉机关以拐卖妇女罪将佟忠来起诉至中院。佟忠来的老婆觉得自家男人冤,来咱们律所进行了委托。”杜庸说完看向方轶。

“嗯,你怎么看?”方轶听完后,问道。

“我查了下资料。

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佟忠来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 分,他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第2部分,他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了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换句话说,本案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所以,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佟忠来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之后,曾经表示愿意将她送回家,而且被解救后田佳凤也证实被告人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也确实是真的想把她送回家。

只是后来田佳凤自己不同意,被告人才应田佳凤的要求将其转卖给了其他人。我觉得,这里面涉及到被害人承诺或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人转卖被害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害人田佳凤自愿的损害行为。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被害人的自愿损害行为是否可以像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那样,排除社会危害性,成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杜庸眼神中有些迷惑。

第721章 愤怒的老米

杜庸说完后,方轶从桌上拿了一根香烟递给了杜庸,后者接过香烟后,方轶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机帮他点上。

方轶吸了两口香烟,思索片刻后,说道:“这个案子确实有些特殊。

《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其他行为,比如自力救济的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据我所知仅在理论上探讨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这么判过。

目前来说,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财产权、劳动权、隐私权等等。只要经权益人本人同意,毁坏其财产,披露其隐私等均不构成毁坏财产、侮辱等罪名。

但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或剥夺,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实在理不出头绪。”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

方轶想了想,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抬头看向他:“本案中,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告人佟忠来将其转卖,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

但是换个角度看,田佳凤的自主选择权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情况限制的,且佟忠来对田佳凤的转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我认为对被告人佟忠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合适的,法院大概率也会这么判。

虽然在普通人看来佟忠来不是一个好人,与人口贩子是一丘之貉,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但是鉴于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后,曾表示愿意将田佳凤送回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应田佳凤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具体情节。

我觉得,你可以建议法院,在具体量刑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我觉得这是个点,罪名是不可能改的。

不过……”

“不过什么?”杜庸追问道。

“这种案子,如果你真这么做了,有可能会被广大群众骂。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方轶补充道。

“嗯,从接这案子时起,我就想好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被告人死刑,我绝对不会为了钱去胡搅蛮缠。但是如果法律根本就判不死被告人,是法律之过,非我之过。我做的就是这份工作。

嘴是别人的,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吧,我挡不住。做这份工作,挨人骂是大概率事件。”杜庸一笑。

“嗯,想的开就好。我见过一些律师,因为接了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后来案子判的不符合大众预期,律师和法官被骂的不敢出门,精神抑郁……你能想的这么透彻,很好,不过在办案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方轶语重心长道。

“嗯,我会的,谢谢方律师。”杜庸说完,收拾起案卷,离开了办公室。

……

周四的时候,米家鸿偷税的案子,终于开庭了。因为是单位犯罪,所以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是医药公司,第二被告人是米家鸿。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米家鸿在任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打白条的形式从医药公司取走本公司生产的风湿膏药,交给业务人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未入帐,也未向国税局申报纳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提请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皱着眉头看向被告席上的米家鸿。

被告席上的米家鸿很坦然,他觉得自己活了半辈子了,遵纪守法,从来没干过缺德事,结果快退休了却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人,而且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这让他感觉很委屈,很愤怒。

“我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认可,我从来没有从公司取走过产品,也没有指使业务人员这么做。我对销售款项未入账的事根本不知道。”米家鸿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米家鸿,你在医药公司担任什么职务?”检察员问道。

“我是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研发部的总监,首席专家。”米家鸿自豪的说道。

“在公司,你都负责哪些方面的工作?”检察员问道。

“公司医药产品的生产、库存、销售以及申报纳税等相关部门都由我管理,但是实际上不是由我负责……”米家鸿想解释下,但是却被检察员打断了。

“被告人米家鸿,我问什么,你回答什么,如果你有相反证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提出来,听明白了吗?”检察员冷冷的说道。

“但是你问的话不是实际情况,我需要解释,你凭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你们嚷嚷的公平公正在哪?……”米家鸿怒了。

本来莫名奇妙的成为被告人他就心里窝着火,现在直接爆发了。

“被告人,你冷静下,冷静下!”法官见被告人急眼了,急忙拿起法槌,敲了两下呵斥道:“注意法庭纪律。”

法警见状急忙走到了米家鸿身旁,用手按着他的肩膀,避免他有过激行为。

第722章 甩锅!

“被告人,法庭有庭审纪律,我们会给你解释和自行辩护的机会。但是在这之前,你要配合法庭调查,遵守法庭纪律,听到没有?”审判长冷着脸说道。

“听到了!”米家鸿稳定了下情绪,回了一句。

“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需要继续讯问。”检察员琢磨着怎么也得把问题问完:“被告人米家鸿,你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否会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给你?”

“汇报,每个月都有,但是我只是个摆设,基本上每次都是总经理把各种报表扔在我桌上,我是个搞医药的,对报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问总经理,他总说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担心。”米家鸿回道。

“你是否会去库房和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发,根本没有时间去库房。只是偶尔会去销售部门,了解下市场对公司产品的反应。”米家鸿说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鸿,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日常事务是由你负责吗?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规定的董事长负责的事务。”

“名义上是由我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是由总经理管理,不是由我实际负责。”米家鸿回答道。

“总经理多久向你汇报一次工作?”方轶问道。

“基本上每个月的月初,总经理都会向我汇报上个月的经营情况。”米家鸿答道。

“公司各部门的运营,平时你会插手吗?”方轶接着问道。

“不会。这都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他们只认总经理,我这个董事长说话不好使。”米家鸿苦笑道。

“你说的‘他们’是指谁?”方轶追问道。

“就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他们都是总经理的人,我根本指挥不动。”米家鸿解释道。

“你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方轶问道。

“一般,纯工作关系,因为他是大股东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鸿回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经过一番举证质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在担任医药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医药公司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偷税数额达七百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诉人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医药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对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完毕。”检察员说道。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偷税行为系被告人米家鸿个人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米家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完毕。”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