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87章

作者:雪映红梅

看守所内,方轶和隋夏见到了被告人房新月,她长相清纯的,只是脸色有些煞白,脸颊消瘦,齐肩长发随意的扎在头后,显得有些杂乱。她给人的感觉很狼狈。

房新月将案发当晚的情况说了一遍。

“房新月,按照你的说法,被害人牛佳艳是被其母邓诗云所杀,不是你杀的?”方轶问道。

“是,我当时去找邓诗云,想让他离开我男朋友丛明昌,但是她不肯,我们吵起来,后来她拿刀捅我,结果捅到了她女儿牛佳艳。”房新月回道。

“当时邓诗云捅到牛佳艳后,你做了什么?”方轶问道。

“我当时心里特别害怕,趁着她救女儿的功夫,我拉开房门跑了。”房新月说道。

“你知道有人受伤,逃出房门后,有没有打电话叫救护车?”方轶问道。

“没有,我当时特别害怕,怕她追我,所以我出了院子后没命的跑,根本就没想到叫救护车。”房新月眼神中露出惊慌之色。

“你有什么话要我们转告你父母吗?”方轶问道。

“他们还好吗?”房新月眼神闪动。

“还好。”方轶回道。

……

二日后的下午,方轶和隋夏在办公室内翻阅着昨天下午去法院阅卷拿回来的材料。房新月故意杀人案的案卷是方轶去看守所会见的当天下午被检察院移送去法院的。

“师父,案卷中被告人房新月的供述一共有七次,前六次的内容都差不多,但与咱们之前听到的不太一样。

只有最后一次供述的内容与咱们之前会见时得知的情况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被告人的供述很不稳定。”隋夏皱着眉头,右手转着铅笔,左手拿着案卷中最后一份供述,看向方轶。

“前六次她是怎么说的?”方轶放下手中的材料,问道。

“根据房新月的供述,她和男朋友丛明昌(有妇之夫)同居一年多,丛明昌承诺离婚后和她结婚。

但在元旦放假的时候,她发现邓诗云和丛明昌有一腿,随后丛明昌向她提出分手……”隋夏将房新月的供述叙述了一遍

根据前六份供述,一月底的时候,房新月在路边小店买了一张手机卡(未用身份证),专门用于和邓诗云联系。

一开始,她以丛明昌妻子和妹妹的身份劝邓诗云离开丛明昌,但是被对方拒绝了,由此生恨,遂产生杀死邓诗云的念头。

二月底的时候,她通过电话联系邓诗云后,确认后者已经从老家回来了,便以丛明昌妹妹的身份去了邓诗云的家。

在进门之前,她在村里的超市买了奶茶饮料、鸡爪子、猪头肉和一些小吃。当晚邓诗云的老公牛旺值班没在家,两人还有邓诗云三岁的女儿牛佳艳吃喝后,当晚她换上了邓诗云的睡裙,她俩就坐在床上聊天,聊邓诗云和丛明昌的感情问题。

在聊的过程中,邓诗云从床头柜里拿出一把刀把缠满银丝的小臧刀,说是丛明昌送给自己的。

她们在聊天时,抽了很多烟,又一起喝了奶茶,喝完后就睡了,邓诗云将吃过的空袋子收拾到垃圾袋里扔到外面。

房新月睡觉时想起了丛明昌为了邓诗云与自己分手的事,越想越生气,就拿起床头柜上的臧刀在邓诗云左胳膊上划了两刀。她发现邓诗云胳膊流了很多血,但邓却没什么反应。

她觉得可能是因为二人抽了很多烟,而且她枕着邓诗云的胳膊睡觉,把邓诗云的胳膊枕麻了,所以邓诗云才没有反应。

这时,邓诗云的孩子醒了,喊口渴,叫妈妈,她害怕邓诗云醒了看到胳膊上的伤口,便用手去掐孩子的脖子,孩子哭闹挣扎,她就用刀在孩子脖子上戳了两刀,直到孩子不动。

她怕邓诗云死不了,又用刀在邓诗云的手腕上割了一刀。刀子用完后,她就放在床头柜上了。

天亮后,她听到外边有人开院子的大门,因为衣服上沾了很多血,就换上干净的衣服,拿了邓诗云的手机,用塑料袋装了沾血的睡衣,出了邓诗云家门,走到村里街上,把装衣服的塑料袋扔到垃圾筐,把手机扔进了村头的公共厕所里。

第1048章 疑点重重

“房新月在最后一次供述中提到,她与邓诗云发生争吵后,邓诗云拿起臧刀捅她,她把一旁的牛佳艳拉到近前抵挡,结果刀子捅在了牛佳艳身上。

之后她趁着对方不注意,拿了门旁的一根木棍打在邓诗云后脑上,将其打晕,然后用刀子割邓诗云手腕。”隋夏说道。

“嗯,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案子有很多疑点,证据之间也有矛盾的地方,很多细节都没搞清楚,虽然从表面上看房新月有作案的时间和动机,但证据明显不足。我觉得咱们可以做无罪辩护。”方轶说道。

“我去给房祖根打电话,约他明天上午来所里谈委托?”隋夏问道。

“好,你去吧!”方轶说完,又拿起了案卷。

次日一早,律所刚上班,房祖根和鲁良芬便心情忐忑的走进了律所。他们不知道方轶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消息,心里既期待又害怕。

“房先生,我们会见了您女儿了,也看了案卷,从目前在案证据来看,我们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方轶看向对面的房家老两口。

“您的意思是这案子与我女儿无关,我女儿是无辜的?”鲁良芬激动的嘴唇有些颤抖。

“案件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我们不好下定论,我们仅仅是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上述结论。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房新月与丛明昌、邓诗云三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这是事实,房新月得知丛明昌因邓诗云要与自己分手而产生怨恨心理,具有作案动机。

另外,房新月与邓诗云在案发当日多次电话联系,并去过被害人家里,也就是作案现场,说明她具有作案时间。

上述两点对您女儿十分不利。

但证据中对您女儿有利的是,侦查人员从被害人邓诗云的睡衣及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了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而含有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的镇静药物来源及残留物去向,却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能证明是您女儿带去的。

您女儿房新月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从未供述过使用镇静药物,这是本案的一个疑点。

除此以外,房新月供述中提到的奶茶杯、烟头、手机、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到案,无法印证她供述的真实性。

现场提取的臧刀也未作指纹鉴定,且刀上未检出死者牛佳艳的血迹,不能确定该刀是作案工具,也不能确定房新月曾持有该刀。这与您女儿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更无法证明您女儿就是凶手。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做无罪辩护。当然具体法院会如何判,还得看庭审情况,存在一定风险。”方轶解释道。

“嗯,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案子是实情不好确定,但按照现在的情况看,我女儿很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有被判无罪的可能。是这样吧?”房祖根想了想问道。

“是的,就是您理解的意思。您是想继续委托,还是……”方轶点头道。

“我女儿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有多大?”房祖根犹豫片刻后,满眼期盼的看向方轶。

“抱歉,我不能给您准确的百分比,但是我觉这个案子还是有机会的,关键看检察机关是否会补充其他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方轶回答道。

“嗯,假如我们把我女儿的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需要多少钱?”房祖根问道。他有心将案子委托给方轶,但是又怕律师费太高,他负担不起。

“如果是我亲自办理,律师费二十万元。如果是我指派团队的律师办理,最低十万元。”方轶回道。

房祖根两口子虽然是退休工人,但他们工作的单位是国企,待遇不错,属于那种午餐一元有鱼有肉的企业,两人的退休工资加在一起过万,家里的生活条件在当地绝对算是中上等。所以方轶才会开口要二十万律师费。

如果是大富大贵之家,他会要的更多。

半个小时后,方轶和隋夏送房祖根两口子离开了律所。下午三点多,隋夏告诉方轶,房祖根支付了全部律师费,二十万元。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杜庸脚步匆匆的走进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有个非吸的案子,是程祥玉介绍过来的,我在网上查了下,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挺大的,网上的负面新闻很多,咱们要不要接?”杜庸坐在方轶的对面,问道。

团队里有规定,凡是涉黑、非吸、以及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的案子,必须上报团队进行风险评估后才能签约。

所谓的风险评估不仅是对案件结果的风险评估,还有对律所声誉及承办案件律师(特别是明星律师)执业风险的评估。

设置风险评估的目的很明确,团队不仅要赚钱,还要赚名气,将律师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不能因为律师费,而毁了律所、团队的名声和律师的执业生涯。

“是本省的案子,还是外省的案子?”方轶愣了一下,问道。

“本省的,但不是本市的案子,是北面市里的案子,涉及资金二个多亿,近三亿元。目前有五家律所在竞争这个案子,三家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律所,一家京城律所,还有就是咱们盛德。”杜庸回道。

“哦?!你把具体情况说下。我一会儿找万老板商量下。”方轶说道。

……

周五例会,方轶让杜庸将程祥玉推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给大家讲下,程都拿着笔站在白板旁,准备做记录。

“我先说明下背景情况,这个案子是渠道方推荐过来的,基本案情是我和程都去北面市里与被告人谈后,被告人提供的,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我们没有看到案卷。

目前一共有五家律师投标这个案子,每家律所拿到的案件材料都是一样的。

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一共有四位,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他们是兄弟三人,还有秦翠。这个秦翠是三人的表妹。”杜庸说道。

第1049章 左家

“这家人是使用什么手段进行的非吸?金融公司?”周颖疑惑的看向杜庸。

“民间借贷,他们不是咱们之前碰到的那种搞金融的,比如P2P。相反左家在当地还是有一定名气的,拥有自己的建筑公司。

左家的业务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之前他们在当地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卖的不错,后来又拍了一块地……”杜庸开始讲述案发经过。

左家是搞建筑起家,当年左家老爷子是当地最大的包工头,左家的工程队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承揽业务。

后来左家老爷子让位给了左家老大左寿元,后者利用关系拿下一家国有建筑公司后,对家族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此摆脱了挂靠经营,为左家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后来左寿元看准机会,注册了名为祥龙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左家老大左寿元,其持有祥龙地产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并实际控制祥龙地产。他的两个兄弟左寿浦和左寿品分别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在祥龙地产任职高管。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秦翠被左寿元安排进了公司财务部,一年后成了祥龙公司的财务总监。

当地老百姓都说祥龙地产这名字是左家找大师算过的,“祥龙”与“降龙”同音,意思就是强龙不压地头蛇,左家是地头蛇,再强的龙到了这地界也得盘着,也得被降服。

不知道是不是应验了大师的话,反正左家的祥龙地产先后在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销售的都非常好,回款很快。

钱赚的太顺未必是好事,在大好形势之下,左家老大做出了错误判断。

三年前,祥龙地产以人民币一点八亿元拍得县里一地土地。拿下项目后不久,房地产政策突然调整,当地银行的贷款政策收紧,祥龙地产无法再从银行拿到贷款,资金链一下紧张起来。

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的银行贷款本息,经过商议,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以祥龙地产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祥龙地产担保或四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银行账户。

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左寿元的银行账户转至祥龙地产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左寿浦、左寿品、秦翠账户转账给左寿元银行账户。

至案发之日,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二亿八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亿四千多万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尚有一千二百余万元无法归还。

左寿元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前期贷款本息。

“案发后,左家的律师已经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目前除左寿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审。

我们去左家时,见了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这些,左家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

老宋,之前你办过好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你先开个头吧。说说你的想法。”方轶看向宋辉。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挥霍资金的情况?”宋辉看向杜庸。

“我问过被取保候审的三名被告人,被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工程建设,以及维持公司运营;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据秦翠介绍,祥龙地产每一笔资金的进出都有账可查,而且他们四人所借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投到项目上,没有使用过现金,通过银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四人的银行流水,与出借人手里的借款协议上的数额及转账记录都对得上,从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应该不存在挥霍资金的行为。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核查。”杜庸说道。

“嚯,他们做的还挺正规,公安机关查案方便了。”云乔惊讶道。

“嗯,这样看来他们是真想开发房地产,不是搂钱后跑路。”曹永正也跟着附和道。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当地家大业大,他们非吸的目的应该还是为了项目,否则事发后左家也不会积极筹款,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杜庸说道。

“本案四个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属于‘数额巨大’,但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清退了大部分资金。

我认为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适用缓刑的四个要件,可以做罪轻辩护,奔着缓刑努力。”宋辉把话茬接了过来。

“缓刑?!非法集资二个多亿,可以这么操作吗?”周颖惊讶道。

“嗯,我也觉得有点悬。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我认为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应适用缓刑。”吉红英对宋辉的意见也持反对态度。

“这样,既然大家对本案的量刑分歧这么大,咱们各抒己见,讨论下。”方轶开口道。

第1050章 关键点

孟广达听后,皱了皱眉头,习惯性的抬手捋了下头发,清了清嗓子说道:“我记得《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修正,将原来的实质要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细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吉律师刚才以‘犯罪情节较轻’为标准,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是可行的……”

云乔见达哥张嘴,就知道他又要发表偏学术方向的发言了,静静等着他的下文,知道他不会以一句同意吉律师的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

“但是……”孟广达接着说道。

云乔听到此处,露出了微笑,随后看了周颖和宇文东一眼,两人一笑,显然他们也知道达哥的习惯。

“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中的‘犯罪情节’如何定义是个问题,我认为‘犯罪情节’侧重于反映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

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一般表述为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它们是决定刑罚档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论上又叫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

从《刑法》文本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各类情节,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评价,一般不涉及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尤其是在数额犯中。

由此可见,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不是一回事,含义不一样,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

所以,我认为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换句话说,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均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