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82章

作者:雪映红梅

“还有几家供应商没结货款,应该有个三四百万。方律师,我真没想坑大家的钱,我只是想用借来的钱维持厂子的经营,想靠着炒股赚笔钱把外债都还了……,您说我这算是诈骗吗?”胡维军眼巴巴的看向方轶。

第231章 这娘们要赌把大的

其实在胡维军讲述案情的时候,方轶就一直在考虑,这个案子到底构不构成诈骗。

“说实话,您这案子我更倾向于构成民事欺诈,而不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二零二零年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欺诈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下)

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又极易混淆。很多时候区分起来比较困难。我现在只是听您的叙述,做初步的判断,要待我看过案卷后才能确定辩护方案。到时候我会再来见你,告诉你我的辩护方案。”方轶道。

“好,谢谢您方律师。您多费心吧,全靠您了。律师费……”胡维军面露难色道。

“律师费您不用操心,童总已经帮您支付了。”方轶边收拾文件边说道:“你爱人就在看守所门外,有什么需要带给你的?衣服鞋袜之类的。”

“不用了,之前已经送过了,让我媳妇给我冲点钱吧。谢谢!”胡维军道。

出了看守所后,方轶把胡维军的要求告诉了他媳妇李凤,李凤给丈夫存完钱后,开车与方轶离开了看守所,一路上李凤问东问西,看的出来她还是很担心胡维军的情况的。这对夫妻是否会大难临头各自飞……眼下还不好说。

会见过后,方轶将案情梳理了一遍,根据判决书起草了一份上诉状,再次来到看守所,按照汇总的问题对胡维军进行了询问,然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一审法院对上诉材料审查后,按照规定会在三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届时方轶会申请调阅案卷。

在等待的这段时间,方轶没有闲着,他在网上查询了不少相关案例,随后又打电话给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学,探讨了一番。

看着方轶忙碌的身影,孙正义心里非常高兴,他看过委托协议,知道如果方轶确定这个案子能做,后期还有八万元律师费会入账,所以他整天念佛,希望方轶能接下这案子。

五一节过后,天气暖和了,方轶再次约了童总和李凤见面,与他们谈了自己的想法。

当方轶说出自己打算为胡维军做无罪辩护后,李凤非常高兴,但是童总却皱起了眉头,他之前咨询律师时,曾听别的律师说过无罪辩护非常难。

“方律师,做无罪辩护您有几成把握?你别误会,我不是不相信您的专业能力,只是这事涉及到我兄弟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不得不多问一句。”童总表情严肃的看向方轶。

“童总,我已经去法院调阅过案卷了,我觉得这个案子,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是很充足,不管是从胡维军借款的目的上看,还是从偿债能力上看,都有机会翻案。这是我个人判断。”方轶道。

童总听方轶说完看向李凤,他知道方轶不会对自己讲太多,因为很多专业问题和专业术语,讲了自己和李凤也不明白。如果要继续委托就得按照眼前的中年律师的方案实施,律师是不会愿意被别人牵着鼻子走的。

见童总如此,李凤也有些含糊了,她当然希望自己的老公无罪释放,但是万一法院驳回上诉……

“童总,李女士,我说说我的看法。”方轶清了清嗓子,接着道:“如果不做无罪辩护,做罪轻辩护,我觉得也同样存在风险。

既然要冒风险,何不让利益最大化呢,虽然我不能向你们保证什么,但是我觉得还是有机会的。你们可以考虑下,想好了请尽快告诉我。”

说完,方轶准备起身离开,就在他即将迈步之时,李凤一拍大腿,心一横道:“方律师,我同意您的方案,就按照您说的办。”

童总眉头皱了几皱:哎!女人就是爱冲动,看来这娘们要赌把大的。人家是一家人,自己跟兄弟的关系再好也是个外人,由她去吧。

孙正义看着短信提示,八万律师费已经到账,加上之前的二万律师费,一共十万元,他不会在意案件有没有风险,他在意的是律师费。按照约定,正义律师事务所可以留下四万,剩下的归方轶。对孙主任来说,这绝对算是一笔不小的创收。关键是他不用做什么。

在收到胡维军案的第二笔律师费后,方轶给周慎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周慎顺嘴问了方轶顾大通团队的福利待遇,听完方轶的话后,周慎没说什么,不过从他前后的神态变化,方轶看得出来,周慎对顾大通团队的福利待遇不屑一顾。

刑事案子的审限比民事案件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所以刑事案件如果不是特别重大复杂、流窜作案、或者涉及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审理起来都非常快。

胡维军的案子并不复杂,所以在五月中旬便开庭了。一审是中院审理的,二审由高院审理。

上午八点五十分,方轶坐在审判庭内,对面是两位女检察员,上面坐着三位表情严肃的男法官,坐在中间的是审判长,四方大脸,一双大眼,真如庙里的金刚一般。

在下面的旁听席上坐着不少人,除了童总外剩下的人方轶都不认识,估计是债权人。胡维军的媳妇李凤没来旁听,估计是怕被债权人追债。

……

第232章 想赚钱却成了韭菜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胡维军诈骗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话音尚未落下,审判长敲响了手中的法槌:“提上诉人胡维军到庭。”

不一会儿,随着沉重厚实的法庭大门被打开,两名法警押着胡维军走进了法庭,坐在了被告人席上。

在审判长核实上诉人身份,宣布合议庭人员构成和上诉人权利之时,方轶抬头向胡维军看去,他的精神尚好,只是气色差了点,眼神很镇定。不愧是经商的,一把年纪经历了不少风浪,心里素质就是不一般。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话音落下,一名合议庭法官开始宣读一审判决书。

方轶利用这个功夫,又将准备的辩护词扫了一遍。

法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胡维军:“下面由上诉人胡维军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长,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我在机加工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以伪造的产权证作抵押,诈骗他人钱财缺乏客观、确实、充分的依据。

我与冯平和魏喜奎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且这几年我一直在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借了钱就跑路,根本不构成诈骗罪。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还我清白。”胡维军拿着一张A4纸读道。

这是他根据方轶的分析自己写的上诉理由。

“请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胡维军并非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资不抵债,而是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虽然机加工厂和胡维军本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已经对外设置了抵押,并且部分财产已经被执行。

但是机加工厂仍然持有多项知识产权、而且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去年该厂又引进了二台加工高精密零件的进口设备,这都是具有价值的,应当整体估算加工厂的价值。

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我的厂子是具有一定还债能力的……”胡维军叨叨叨说了不少理由。看来开庭前他在看守所做了不少准备。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在向冯平借款时,机加工厂是否仍在正常运营?你是否向他告知了机加工厂的现状?”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当时我的厂子订单锐减,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没告诉冯平。”胡维军道。

“你向冯平借款时,是怎么说的,借款的理由是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跟他说厂子有个大单,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械设备,支付人工费。”胡维军道。

“冯平转给你的借款,你实际用到了什么地方?”女检察员问道。

“一部分购买设备,大部分被我拿去炒股了。”胡维军道。

“厂子没有订单,你为什么还要购买设备?”女检察员问道。

“当时厂子不是一点订单没有,而且冯平要求看械备的购销合同和实物,我就买了。”胡维军道。

“你的意思是新购买的设备是为了应付冯平,对吗?”女检察员道。

“不完全是,日后这些设备都能用上。我也是为日后业务发展考虑。”胡维军道。

“你向魏喜奎借款时,理由是什么?”女监察员似乎对胡维军刚才的回答有些不满,之前在讯问案情时,胡维军可没提采购设备是为了日后发展,只说是为了应付冯平。

“冯平的借款有抵押物吗?”女检察员问道。

“有,厂房和土地还有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你承认抵押物中的房产证是你伪造的,是否属实?”女检察员问道。

“属实。”胡维军道。

“是否办理抵押手续?”女检察员问道。

“没办,因为我伪造的那本房产证的房产是村里建的小产权房,房管部门办不了抵押手续,我把房产证押给了冯平。”胡维军道。

“那套小产权房是谁的?是你的吗?”女检察员问道。

“不是我的,是我丈母娘的房子。只不过一直是我们在出租。”胡维军道。

“我跟魏喜奎说银行贷款马上就能下来,贷款一下来就偿还他的借款。”胡维军顿了下,接着道:“当时银行是要放款的,审批已经过了,就差抵押物办抵押了。”

“银行没有放款的原因是什么?”女检察员追问道。

“因为……用于抵押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出了问题。”胡维军犹犹豫豫道。

“出了什么问题?”女检察员问道。

“房产证是我假造的,我当时是有……”胡维军还想继续说,却被女检察员打断了:“上诉人胡维军,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其他无关事实不用说。”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道。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方轶整理了下思路,问道:“上诉人胡维军,你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我借款是为了维持厂子的运营,当时厂子对外有不少负债,业务做的又不太好。”胡维军道。

“为什么借款没有全部用于厂子的经营,而是被你用于炒股?”方轶道。

这个问题即便方轶不问,也会在合议庭法官心中画问号,与其让别人猜,不如挑明了,对胡维军更有利。

“我有个朋友,他专门炒股,赚了不少钱。我厂子外债太多,再加上市场不好,后来我发现即便把借款都用在厂子上也未必能让厂子起死回生。而且光借款的高利息就能压垮我的厂子。

所以我找他帮我推荐几只股票,我用借来的钱炒股,是想多赚点钱,支付借款本息,让厂子维持下去,哪知道却被割了韭菜。”胡维军一脸的无奈。

第233章 法庭辩论

“之前你提到银行已经对你的贷款审批完毕了,你是怎么知道的?魏喜奎是如何知道这事的?”方轶问道。

“是银行负责贷款的人亲口对我说的,后来我带魏喜奎去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批情况,也是银行的人亲口对魏喜奎说的。”胡维军道。

“你刚才说银行未放款是因为抵押物出了问题,是那个抵押物出了问题?出了什么问题?”方轶问道。

“是我的房子,我有一套大三居,当时办理抵押时,因为找不到房产证,我急着去银行贷款,就找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也就是说房子是真实存在的,是属于你的,只不过因为房产证丢失,你急于办贷款抵押手续,所以才伪造的房产证,对吗?”方轶问道。

“是的。这事一审时警察都调查过了,开庭时也质证过。”胡维军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上面坐着的面无表情的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