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36章

作者:雪映红梅

当然差旅费得单算,我开车过去应该也花不了什么钱。”方轶道。

“好,吃饭我来安排,如果需要住宿,您告诉我,我来给您预定宾馆。”云振兴点头道:“现在能签合同吗?”

云振兴是出于对云梅的信任,所以才会这么痛快答应方轶的要求。在他看来,云梅在外面开公司赚大钱,认识的人多,人又比较靠谱,肯定认识不少靠谱的律师,既然侄女推荐眼前的中年男律师,那就说明此人可信。

半个小时后,周颖拿着签好的委托手续,跟着方轶送走了云振兴和云梅。送走云梅后,方轶开始联系二审法院和看守所预约时间。

跨省开车来回跑可不是轻松的活儿,能一趟办妥最好不要跑两趟,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所以他先给二审法院打了电话,查看案卷的移送情况。如果时间太久,他也不介意先去看守所会见。

三日后,晋省YQ市下面一个小县城的看守所内,方轶看着对面穿看守所马甲的寸头男子,此人正是云梅的哥哥,云振兴的儿子云齐。

云齐长得高高大大的,身材很魁梧,啤酒肚挺挺着,像是怀孕五六个月的孕妇。即便是被关进了看守所,方轶依然可以从他身上感受到一股霸道的气势,一看面相就知道他不是好说话的主。

“你是云齐?”方轶问道。

“对,你是哪位?”云齐问道。

方轶从公文包中拿出委托手续,递了过去:“我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律师,云振兴,你认识吧?”

“嗯,他的我爸。”云齐道。

“是云振兴委托我来会见的。这是委托手续,如果你没有意见,请签字。”方轶道。

“你是冀省的律师,是我爸找的你?”云齐签完字,将委托手续递了回来,疑惑的看向方轶。

“是云梅先找的我,后来我见了你父亲后,做的委托。”方轶解释道。

“嗯,这么多年了……,没想到她会帮我。”云齐沉默片刻后道:“都是老一辈的事了,早就该过去了。方律师,您帮我给她带个话,就说当年我出手打她父亲,是我不对。我给她道歉!等我出去后,再去她家登门道歉。”

“好,话我一定带到。咱们时间有限,你把案发的经过说下吧。估计用不了多久二审法院就会安排开庭。”方轶道

“嗯,这事得从二零一零年六月说起……”云齐酝酿了下,将以往之事说了一遍。

二零一零年时,云齐正在担任村里的支书,此时正是他人生最辉煌的时候。当年六月,在他的运作下,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地以二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来本地投资的赵亭玉。村里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后,剩余的十五万三千元。

二零一二年一月,村会计在云齐的指示下,将上述转让荒地所得款项中的十五万元以云齐的名义入股当地的一家小煤窑。当时云齐在村里只手遮天,他动用这笔钱的事虽然村委中有人知道,但是却没人敢说什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云齐从小煤窑拿到了第一笔分红一万元,本来他想继续赚分红,但是马上要进行换届选举,他突然听闻有人要拿他挪用公款的事整他,将他赶下台。

于是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云齐将村委会成员召集在一起,以会议记录的形式将自己入股小煤窑的股份划给了村集体,但却迟迟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企图蒙混过关。

去年在换届选举前夕,突然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云齐挪用村集体资金,公安机关立完案后,便派人到村里查账,村里的会计将已经准备妥当的账目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云齐挪用资金的事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只不过云齐没想到会这么快就爆出来。他自以为给了村委会委员不少好处,大家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谁知道事情偏偏坏在了他最信任的村会计身上。

被关押了三个多月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云齐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

一、被告人云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云齐退赔村集体被挪用的集体资金十五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对被告人云齐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第377章 这是内讧啊!

赔了夫人又折兵,云齐及其家人自然不服,于是便有了上诉的想法,云齐想的很简单,挪用公款的事他认,归还挪用的款项,罚没分红他也没什么好说的,但是一审法院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觉得太重了。

“我现在算是明白了,我们村委那帮人就是一群白眼狼,我当初对他们多好啊,这帮家伙不想着怎么报答我,居然整天琢磨着整死我,取而代之。

还有那个没良心的会计,他可是我本家,要不是我提拔他,让他在职学习财务,考取会计证,他现在最多也就是个臭开车的。

好吗!趁着换届选举的机会,居然背后捅刀子,把我送进来了。都他妈不是好东西。”云齐气呼呼大骂道。

就在此时,一个年轻的警察走了过来,云齐急忙点头哈腰:“我知道,一定小声点。您放心!”

小警察警告了他两句后,离开了。

“现在村里谁是书记?”方轶问道。

“还能是谁,我本家,那个臭不要脸的会计!”云齐气呼呼道。现在的他只能蹲在这里生闷气,其他的什么都做不了。

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内讧啊!

“方律师,您说我这案子,二审能减刑吗?”云齐问道。

“这个不好说,我下午要去中院阅卷,等看过案卷后才能做判断。另外,还要看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抗诉,你这案子结果就更难说了。”方轶道。

“嗯,之前那位律师我见过,是我们本地县里的律师,他说我这案子二审减刑的希望不大……那就麻烦您了!”云齐看向方轶,犹豫道。

方轶离开看守所后,觉得这次自己开车过来就对了,如果做火车过来,更费力,不方便不说,花的时间会更长。

中午的时候,云振兴请方轶吃饭,了解了儿子云齐在里面的情况。因为下午要去中院阅卷,方轶中午没敢喝酒。吃过饭后,休息了一阵,云振兴开车在前带路,方轶驱车在后,直奔中院。

下午去中院阅卷后,云振兴本想让方轶住一宿,晚上宴请他,但是方轶见时间尚早,便婉拒了云振兴,当天驱车返了回去。

接下来的两天方轶没去律所,一直窝在家里根据案卷材料和会见得知的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反反复复的看了不下三遍案卷,头发被闹的跟鸡窝似的,房间内桌上烟灰缸里堆满了烟头,满屋子都是烟味。

方轶发现,云齐所说的事实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不过总算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方轶捋出了案件的争议点。

案件的事实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对挪用资金罪相关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分两个刑挡,第一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作相同解释。

如此一来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个刑档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与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该是一致的。

方轶推定,一审法院正是持这种观点,从而认定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一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为十万元以上。

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是十五万元,直到案发一直未归还,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了第二刑档中的刑期,最终判决云齐三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经过不懈的努力,方轶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突破这个关键点,云齐的案子将被改判,刑期大概率会缩短。

坏消息是在法律实践中,同一个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对应的中院之间,一般对待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态度是相同的或者说相类似。

眼下一审法院的量刑态度,极有可能代表了当地的法院的态度。如果是这样的话,基本上这个案子二审就没什么改判的希望了。

方轶的眉头慢慢的皱了起来,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传来一阵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经燃烧到了烟屁的红梅香烟被扔到了地上。

方轶起身,用脚尖踩灭了烟头,叹了口气,只能赌一把了。当然还得看当事人愿不愿。

在方轶看来,《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语言表述不严谨问题(这么重要的法律实在是不应该),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于制定者的语言能力所限(估计是外语老师教的),难免会出现些或大或小的语言表述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最高院和最高检只能一个补丁接一个补丁的补过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将挪用资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次修正后,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针对“数额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口径,但本案发生时挪用资金罪的法条尚未进行上述修改)

第378章 赌一把!

次日,云振兴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他听完方轶的分析后,也犹豫了起来。

“方律师,按照您的意思,我儿子的案子二审是不是希望不大?”云振兴问道,他的眼神中充满了焦虑。

“不能说一点希望都没有,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法条,各地法院本就理解不一,裁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我刚才所说只是推测,是最坏的结果。”方轶道。

“那您有几成把握?”云振兴沉默片刻问道。

“五五分,这种事只能赌一把,如果二审法院对挪用资金罪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一致,或者我说服了二审法院的合议庭法官,二审肯定会改判,云齐的刑期肯定会在三年以下。

现在他已经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再加上审判和出判决的时间,我准备建议法院判处他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成功,用不了多久云齐就能出来了。”方轶道。

“嗯,如果这个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云振兴不是优柔寡断的人,沉思片刻后便做出了决定,赌一把!

“律师费五万元,之前您已经给了一万,再交四万就行。另外差旅费需要单算,可以包干,也可以实报实销。”方轶道。

“好,我同意。差旅费包干吧,您跑来跑去的也挺辛苦的,我给您三千元差旅费。如果我儿子的刑期能减下来,我会再给您一个大红包,绝对不让您吃亏。”云振兴斩钉截铁道。

周颖的效率还是很高的,半个小时后签完委托手续,支付了律师费后,云振兴离开了律所。

云齐的案子很快开庭了,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会见云齐,将自己的辩护方案告诉了他,既然已经提起了上诉,律师费也已经缴纳了,他只能跟着方轶的节奏走,赌一把了!

开庭当天,方轶趁着审判长走前面程序的功夫,移动视线扫过旁听席,看到了云振兴,在他身旁坐着十来个人,都抻着脖子,支棱着耳朵听着,看起来像是云家的亲戚朋友。

当合议庭的法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诉人云齐读完上诉状后,审判长道:“请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针对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未退还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数额较大不退还”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使用挪用资金罪的第二刑档,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择量刑,是对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的误读。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小,达不到适用第二刑档的条件,应适用第一刑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云齐,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有异议,我觉得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云齐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云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之所以审判长让检察员发问,是为了走程序,程序正义是诉讼过程的正义,实体正义是诉讼结果的正义,两者都不可或缺。

为首的男检察员手里拿着一审时县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围绕着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提问,其实大家都知道,检察员不过是再确认下案件事实,走个程序,云齐很配合。

轮到方轶发问时,更简单,捡有利于上诉人云齐的问题,问了两个,便结束了发问。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再事实上,而在于法律的适用上,因此方轶不想在事实上耽误时间。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由上诉人云齐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但是我认为一审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过重……,最后我恳请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云齐啰里啰嗦的说了一顿。

“上诉人云齐的辩护人进行发言。”审判长沉着脸道。

“好的,审判长。”

说完,方轶酝酿了下,接着说道:“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即“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

挪用公款罪相较于挪用资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据上述解释之规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作为轻罪的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却只有十万元,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并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应为二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上诉人云齐挪用村委会的资金总额为十五万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仅符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标准,故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完毕。”方轶道。

第379章 当事人的话还真不能全信!!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转动大眼睛,看向公诉人席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做出同一解释。

挪用资金罪的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均处于同一罪名同一条款中,应当作同一解释。

既然“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中“数额较大”的起点都是十万元,那么同一罪名中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也应当以十万元为量刑的起点。

因此,我们认为,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用于投资,至今未能退还挪用的资金,其行为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不退还”与事实相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故一审量刑适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不应作同一解释,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量刑档次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量刑档次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在挪用资金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无论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还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均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的二倍,即五万元乘以二,也就是十万元。

一般来说,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确实应该做出同一解释。但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辩护人认为,如果两个量刑档次中‘数额较大’做同一解释,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上述《解释》的本意。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