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74章

作者:雪映红梅

作为师父,他觉得有必要让徒弟明白法律规定背后的意义,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不能死背法条。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

“也就是说,凡是对不满金钗之年的被害人实施JY等X侵害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理由,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应从重处罚,是这意思吧!”程都看向师父。

“嗯,可以这么理解,但是如何量刑,是否从重处罚,还要看具体案情。”杜庸点头道:“你联系下看守所会见,和法院阅卷。”

程都答应一声,拿起了手机。

(注: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已于2023年6月1日起废止。)

杜庸一抬头正看到李明博向他走来。

“杜律师,您方便吗?”李明博问道。

“方便,有事您说话。”杜庸知道李明博与方轶原来是老同事,所以对他非常客气,再正气的团队也免不了人情世故。

“杜律师,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未成年人的刑事案子,之前我没做过这类案子,我听方老大说,您之前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向您求教下。”李明博也表现的非常客气。

入乡随俗,他也随着众人称呼方轶为方老大。

这个案子是李明博转过来后,团队分给他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比较谨慎。本来他想跟一同转过来的三位资深律师一起研讨下案情,但是大家都出去了,只剩下几个年轻的律师在忙手里的案子。

他想找方轶咨询下,但是方老大提着包也出去了,他只能听方轶的来找杜庸。

“没问题,咱们去方老大办公室聊吧。”杜庸起身带着李明博去了方轶办公室。

“我昨天去会见了被告人,也阅了卷,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李明博坐在杜庸对面,将案情讲述了一遍。

李明博办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吕洪哲的父亲有位朋友是律师,于是便将案子委托给了朋友。李明博为第二被告人宋荣明提供辩护。

去年十月十一日中午一点,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经事先预谋,在县里一处红绿灯旁将路过的谢志权(被害人是金钗之年)拉到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树林内,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谢志权掏出现金人民币十元给吕洪哲,二被告人又从谢志权身上搜得现金五十六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十二日晚上七点多,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公路边将路过的聂广(被害人是豆蔻之年)拉到一旁僻静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七元。

同月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二人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连亚庆(金钗之年)拉进附近公园的小树林内,因在连亚庆的身上未搜到钱,二人便对他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

当晚,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又在红绿灯处,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拦住,二人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但朱登奎体胖,二人拉不动,见四周没有什么行人,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威胁。朱登奎胆小,被迫掏出现金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十六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豆蔻之年)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交给了宋荣明。

同月二十日中午一时许,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豆蔻之年)拉进商场的楼梯间,拳打脚踢后,逼迫王劲将现金三十二元交给了宋荣明。

此后几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又先后将途径商场的几名被害人(均是豆蔻之年)拉进商场楼梯间,威胁索要钱财。

后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拦截被害人索要钱财时,被路边群众发现报警,二人被抓获。

经查,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作案共计八起,得赃款183.5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二被告人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吕洪哲已经委托了律师,宋荣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杜庸听完后,问道。

“宋荣明的家庭条件也不错,不缺钱。”李明博说道。

“这两人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头雾水。

“对。二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人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第1014章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杜庸解释道。

“杜律师,我有点糊涂了。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本案二被告人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会不会出现想象竞合,被告人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种可能性都计算在内。

“嗯,其实您说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两位未成年人。

刚才咱们提到的《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壹拾肆不满壹拾陸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影响日常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壹拾陸不满壹拾捌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杜庸说道。

“哦?这么说,本案的被告人不一定会被判刑?”李明博心中一动,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未必是好事,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说,这可是个好机会,说不定可以打出名气。

“不见得。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轻微暴力’的认定。

轻微暴力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还是有一定区分的。

比如,同样是持刀强抢,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与对被害人的威胁程度有所不同。

成年人即使只是持刀威胁,未实际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般也应认定超出了‘轻微暴力’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未成年人持刀强抢,则要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杜庸说到此处,被李明博打断了。

第1015章 强将手下无弱兵

“我反而觉得未成年人持刀更危险,成年人可能还会有个度,不会轻易下杀手。但是未成年人就不好说了,那就是个火药桶,不知道什么时候热血上头就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顿乱捅,真玩命啊!有一股子愣头青的劲头。”李明博反驳道。

“嗯,你说的是现实问题,但是那帮一辈子连架都没打过的理论派可不这么认为。要不然怎么说法治需要律师贡献力量呢。”杜庸笑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咱们是奋战在法律一线的人,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公不公平,正不正义,咱们最有体会,所以咱们才有推动法治进步的资格。”李明博一怔,立刻醒悟过来,回道。

“这些都是题外话,既然现在有司法解释和各种规定,咱们也得按照规矩办。回到咱们刚才的话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少量财物’的认定。

少量财物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1000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

但并不是说使用轻微暴力强抢了数额超过1000元的财物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抢劫罪,绝对不能搞一刀切。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也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之一。

第三个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上述解释并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我看来,未成年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该与成年人相区别。”杜庸说道。

“这么说的话,本案被告人多次抢劫未成年人的钱财,造成了一定的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明博刚刚升起的希望一下破灭了。

“是的。

本案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是抢劫罪,而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却改成了寻隙滋事罪,罪名不一致。但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对的。

首先,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破瓜之年,不满贰个玖的男子,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对于破瓜之年上下的男子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看,被告人共作案八次,其中有3次采用持匕首威逼的方式作案,其余几次均未持匕首,而采用威胁、恐吓,或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作案,均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暴力。

从抢劫的数额来看,二被告人作案八次累计抢了不到二百元,数额较小,可以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所以对被告人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被告人8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而且多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

再次,从作案对象看,本案被害人均为不满破瓜之年的男子,平时路线比较固定,被害人不满破瓜之年的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也不可能抢劫到大额现金。

最后,再加上被告人生活环境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为了发泄抢夺钱财的目的,均反映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本案中,被告人向不满豆蔻之年的男子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X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杜庸说道。

李明博与杜庸离开办公室后,回到了工位。

李明博没想到团队里不仅方轶专业能力很强,杜庸的专业能力也一点不差,看来他们成名不是偶然,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果然强将手下无弱兵。

……

次日一早,杜庸和程都去了看守所,会见陆烨。

陆烨一米七五左右的身高,皮肤白净,有些小帅,长得不像其父,也不像其母,属于巧长,脸上的青涩尚未全部退去。

此时的陆烨精神有些萎靡,顶着黑眼圈,双眼无神。

在杜庸的追问下,陆烨颤抖着嘴唇,断断续续的说出了案发经过,大体上与他父母说的差不多,但是更细一些。

“她叫什么名字,我说的是大名?”杜庸问道。

“严夏夏,她叫严夏夏。”陆烨抬起脑袋说完后,又低下了头。

“你仔细回忆下,……一共多少次?”杜庸不紧不慢的问道。

“肆次……”被关进看守所后,陆烨不断的回忆过去,整个事发经过早就烂熟于胸,所以当杜庸问起时,他不假思索便说了出来。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她是豆蔻之年的?”杜庸接着问道。

“元旦的时候,我约她去看电影,我们在等着看电影时,不知道怎么就聊起这个话题了,然后我就知道了她的真实情况。她还给我看了很多以前的照片,当时我没太当回事。”陆烨回想道。

“也就是从那时起,你知道了真实情况?”杜庸看向他。

陆烨点头道:“嗯,她之前没跟我提过,我也没往那方面想。真的!我说的都是实话,我都这样了没必要骗您。”

他显得有些激动,眼神中隐隐的有了泪花。

杜庸眼神中充满了疑惑,显然对他的话不太相信。